首先小编先分享一个客户的案例:曹女士今年36岁在一家不错的私企做财务工作,老公经营一家科技公司,他们有一对令人羡慕的儿女,在朋友眼里她是儿女双全,有车有房,事业有成。
但是最近半年曹女士却发现老公几乎每天都回家很晚甚至彻夜不归,比之前更注重个人形象了而且手机不离手老婆出轨如何取证,密码更是重重设防!女人的第六感告诉曹女士他们的婚姻出现了问题!接到案件委托后我们的团队随即对曹女士的老公尹先生展开调查,经过一周的工作我们的调查员发现尹先生下班以后很少有工作上应酬,大部分时间都是开车带公司的一个年轻女孩去吃饭、逛商场、看电影、泡吧、然后去酒店开房...........
调查工作结束后我们把尹先生出轨的证据交付曹女士看到照片和视频的曹女士顿时傻眼,她指着照片里的女孩气愤的说:这是她自己的亲表妹“小琪”原来三年前小琪大学毕业后来到郑州找工作,曹女士看她口齿伶俐、能说会道就介绍她去老公的科技公司做销售,而且一年后还在公司当上销售主管,她怎么也不会想到小自己10岁的表妹居然成了破坏自己家庭的“小三”我们对激动的曹女士进行了劝导,建议曹女士先不要急于拿着证据和老公摊牌先尝试对其挽回,找出感情出轨的原因等,如果真到了非离婚不可的时候再拿出证据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如果遭遇配偶出轨,怎样取证才合法?法庭可以采信呢?
1、自家取证可被采纳
如果出轨现场在证据家里,你可以破门而入,在自家床边,举起照相机、摄像机“咔嚓”摄下床上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目前很多法官对这样的取证是采用的,他们会据此判决离婚并要求过错方向配偶支付过错赔偿金。因为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所以,构不成刑事责任。但是在自家床上捉奸,行为不要过激,照片不要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如果当事人拿着照片四处张贴、散发,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是能够成立的。小编提示:即便是在自己家捉奸取证,也不应该大力鼓励,因为这样取证在双方情绪都很激动的情况下,极易引发家庭恶性案件,稍不冷静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2、私闯民宅“捉奸”违法
如果在他人(包括第三者)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摊上“侵权”官司。
前段时间有这样一起案件,在一起离婚诉讼中,丈夫有婚外情,妻子李某知道丈夫在第三者张某的住宅后,叫上自家4男3女7个亲戚去“捉奸”。破门进入第三者的住所后,李某先拍摄了丈夫和第三者同睡一床的照片,然后,同去的4名男性将男方围住,李某上前殴打第三者,并强行剥去了她的内裤,张某用毯子遮盖自己的身体,躲闪不及,觉得自己受到了侮辱。为此,她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李某调查收集丈夫不忠于妻子的证据未尝不可,但其行为应合乎法律规定。李某在张某的房屋内,侵害了其人格权及隐私权,构成了对她的精神损害。因此李某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
后来这份捉奸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也没被法院采纳,证据取得的方式要合法,否则,取证即使反映了事实真相,却不能被法院采用。
3、公共场所取证有效
在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利,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较大。因为在公共场所发生的行为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但是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这些亲昵行为的照片很难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4、多收集证据组成证据链
妻子看见丈夫和异性进了对方的住所或是到宾馆开了房间一晚未出,这样的证据在法律上能不能说明婚外情问题?小编认为,这些只能是部分证据,还需要其他更有力的证据综合起来认定。因此受害方应尽可能多的收集间接证据,如与第三者交往的一些书信、互赠的一些礼物、电话记录、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村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派出所的证明、买房或租房合同等,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来证实同居事实,对打赢官司可能更有帮助。
5、取证要量力而行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很多无过错方苦于掌握不了对方越轨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耗尽心机去调取证据,或委托“侦探公司,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小编提醒:当事人取证一定要量力而行,保持冷静否则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痛苦,得不偿失。
6、取得婚外情证据离婚诉讼占主动
虽然收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也未必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在离婚诉讼中,这些证据对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是至关重要的。
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
此外,从起诉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
(为保护个人隐私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