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首先要做好调解和好的工作,如果原告坚持不同意调解和好的,法官会做调解离婚的工作,如果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的,调解结束。此时法官进行开庭审理,然会根据查明的事实进行判决,感情尚未破裂的会及时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感情确己破裂的,没有和好可能的,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的,会及时判决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的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哪些情形可认定感情确已破裂?这些情形主要来自两方面的法律规定,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到第十四条。对此笔者结合司法实务经验对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逐条分析。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共有六种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婚外性行为,但婚外性行为不都是可以构成法定的离婚理由。如通奸、嫖娼等虽然也属于婚外性行为,但是却不是法定的离婚理由,实务中以此理由起诉离婚的,如果是第一次起诉到法院的,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在认定上,重婚主要是要求行为人以夫妻名义稳定持续的居住在一起,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是要求行为人稳定持续的居住在一起,但不要求以夫妻名义,实务中二者在事实认定上对于取证有一定的难度。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对方轻伤以上的,法院可以一次判决离婚,如果没有轻伤以上的,一般需要有两次以上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家暴的行为法院才能认定构成了实施家庭暴力。第二部分关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实务中很少用,这里不再解析。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赌博、吸毒等恶习,这个等字后面应当还包括其它的恶习,如嫖娼、打架斗殴等,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屡教不改的才可以认定为法定的理由,什么才是屡教不改,笔者认为至少需要证明有两次以上的行为。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在司法实务中这种是情形是相对比较容易证明的。这里有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因感情不和造成的分居,如果其它原因造成的分居则不可以的,如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分居等。二是分居必须是满两年,这一点是时间的上要求,必须是持续不断的满两年。三是必须是有一定空间上的分居,分床不分家不行,也难证明。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法律无法穷尽社会生活中的复杂性,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按民事诉讼特别程序,被宣告失踪的人,凭法院的裁定书起诉离婚就可以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共有十四种视为感情破裂的情形,但部分规定与婚姻法三十二条第二、三款重合或冲突,如果有重合或冲突的,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姻法上没有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是哪些种类,实务中主要是指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部分精神疾病,具体的需要参照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确定;性生活是重要的夫妻生活,如果不能发生性行为的,必须会影响夫妻感情。这里有一个限制条件,就是适用时必须要求难以治愈的,也就是在离婚时经过医疗机构的治疗,尚未达到健康的或稳定的标准。
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个条款主要是针对草率登记结婚的,就是现在常说的“闪婚”一个意思。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又不适合在一起生活或在一起难相处。
三、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夫妻感情破裂离婚诉讼,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总而言之一句话:久治不愈的就符合条件了。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欺骗对方或弄虚作假的主观性太强,实务中难证明,很少适用。
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无和好可能的。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可经常碰到,双方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基于非自愿的原因登记的,双方实际上没有任何感情,没有共同生活,也不能和好,这种情况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这个条款实际是非自愿登记结婚的。
七、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这一条中前半部分中规定的分居三年与婚姻法中规定分居的两年有冲突,实际上已经不再适用。后半部分在实务中适用的较多,大部分人起诉离婚均无法证明存在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所以第一次没有判决离婚后,再分居一年起诉,第二次基于本条规定的情形,一般都可以判决离婚,所以这个后半部分条款实务中适用较多。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这个条款中,前半部分是指一方有恶习屡教不改的,实际上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有冲突的优先适用婚姻法。后半部分是指过错方屡次起诉离婚的情况,虽然是过错方,但如果多次起次离婚,法院也只能判决离婚。
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已有规定,属于重复条款。
十、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和第八条以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复。都属于是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况,优先适用婚姻法规定。
十一、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可以从两方面解释:一方被判决长期徒刑的,实务中一般是指五年或以上的,二是其违法,犯罪行为伤害夫妻感情的,这一点与前面所讲的一方被判决长期徒刑的情形是并列关系,这里指的是违法或犯罪行为伤害到夫妻感情,并无徒刑期限长短的限制,怎么理解呢?例如,殴打配偶一方的亲属、盗窃配偶一方亲属的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且违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违法不一定是构成犯罪,受行政处罚也属于违法。所以,笔者认为除犯罪行为外,一方因行政违法的,只要是伤害到夫妻感情,同样可以认定为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十二、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已有规定。
十三、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重复条款。
十四、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兜底条款。
上述均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到第十四条的规定是有区别,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情形,如果调解无效的,是应当判决离婚,是强制性法律条款;司法解释的第一至十四条规定的是可以判决离婚,是否判决离婚法官仍有一定的裁量权。司法解释的部分规定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重复的,如果重复部分的情形,当然是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因为从法律的位阶上说,婚姻法的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