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次逛百度贴吧,看见一个帖子,说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肯定判决不离婚,没有必要请律师,下面很多吧友随声附和,真的是这样吗。
一、离婚诉讼第一次一定判决不离婚吗?
这是一个错误的说法。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符合以上条件的,只要证据确凿,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就可以判决离婚,如具备以上情形,应当注意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搜集好证据,如客观上本人不能提供的,如在公安机关的卷宗等,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法院予以调取,如果过了举证期限的话离婚诉讼要不要请律师,法院是可以不予调取的。
二、即使没有以上情形,第一次离婚诉讼期间,也有很大的可能调解离婚,如何争取到对自己有利的调解结果,以及如何调解有利于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这都是很专业的东西,有时候差一句话,就会给以后造成很大的困扰。举个例子,有一个离婚案子调解结果为抚养费每月1000元,每月的月底前支付,但后来男方却没有按期支付,女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能攒上一段时间申请执行一次,对后面尚未到期的抚养费无法强制执行。但如果在调解书上多写一句话,如男方有一次不按期支付抚养费,女方有权利要求男方一次性支付剩余所有抚养费,这样的话,女方就可以在一次强制执行中结案。
再举个例子,在离婚调解中,双方调解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结果去不动产办理更名的时候男方又不配合了,在有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光有调解书是不给过户的,得要求法院出个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得申请强制执行阶段才能出,但调解书上只有把房产归女方的条款,没有男方配合过户的条款,去执行局立案,执行局说没有执行内容不给立,这样可能得造成二次诉讼,起诉配合过户,如果在调解书上多写上一句,男方应当配合过户,多这一句话,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没有障碍。
三、即使法院判决不离婚,第一次请律师就没有价值了吗?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即使第一次判决不离婚,但是调查的内容仍然是很全面的,很多证据第一次就固定下来了,如果第二次起诉有些东西陈述的跟第一次不一致,那么法院会认为是反言,会对当事人非常不利。举个例子,一个当事人在第一次诉讼中,法院调查有没有共同债务,男方说没有。结果在第二次诉讼中,男方又举证出了很多借条复印件,说有很多共同债务,那么他的主张很可能因为与第一次陈述不一致,而被法院不予采信。
再比如,现在很多父母在子女买房时出资,对这个出资是个什么性质?如果这个房子已经办理了房产证登记在子女夫妻两个人的名下。这个时候,应该如何主张?如果第一次开庭时说,父母有出资,但是应该算作对一方的赠予,那么如果没有当时明确表示赠予子女一人的证据,那么这个赠与实在很难确认,真不如把这个出资主张上因为买房向父母所借的债务,但第一次开庭主张成了赠与,那么再主张债务也就自相矛盾了。
“打官司就是打仗,开庭就是开战”很多老百姓一辈子可能就打一场官司,这么重要的事,容不得一点披露,开庭时一句错误的言论很可能就让这个案子再也难以翻身,因此要慎之又慎。至于有些网友说自己多研究些法律,这是对的,但是法律这东西看起来是些条文,实际上是些法理,一个受过正规教育的法学本科生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还得在律师事务所乖乖实习上一年才能代理案子,只是自学点法律就敢自己上庭有点托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