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通过行政部门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往往因协议中的房屋问题再次引起纠纷。此类纠纷主要表现为:一、协议中明确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归另一方所有,离婚后,另一方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二、协议中明确将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屋归一方所有,离婚后,另一方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要求一方当事人进行司法确权的。
上述纠纷到法院以后,对如何确定案由、管辖法院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上述纠纷案由可确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依据民诉法规定,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第二种意见认为,上述纠纷案由及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应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如属起诉当事人一方要求履行协议内容,此属合同内容,可按上述第一种意见办理即可;如属起诉当事人一方要求确认有关物权内容(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应按物权纠纷立案,因争议标的物系不动产,应按专属管辖确定法院。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第一、离婚协议中引起房屋权属纠纷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系人身内容,另一方面系财产内容。涉及财产内容,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第二、离婚协议实际上也是一个合同。其中协议中财产内容的部分涉及债权内容,在实际处理当中,也可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起诉方当事人要求履行协议内容,此属合同内容,反映争议的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离婚诉讼案由,还应注意的是此类就财产内容起诉的部分不宜立合同纠纷,因为上述毕竟是“有名的”的协议,立案案由已有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诉求来确定具体案由及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