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兔挽回爱情 离婚诉讼的案由 调解离婚后分割财产应定何案由

1998年1月8日,卢和顾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2000年7月26日,他生了一个女儿。 2006年4月17日,法院调解后离婚。离婚时,他们协调解决抚养子女的问题,并分拆了家庭日用品和家用电器,但双方均未提及其他大型资产。在离婚的调解下,吕某多次找到顾某要求分割原离婚并共同私下协调的近40万元巨额财产。失败了,卢再次在法庭上提起诉讼,要求在婚姻期间分割大量的共同财产。

关于如何确定案件起因的意见不一。

第一观点是,该案的起因应为“夫妻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根据该案的事实,与《民事案件起因规定(试行)》相反,只有“夫妻离婚登记后财产纠纷”的起因与本案最为相似。但是,这些都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在《民事案件起因规定(试行)》中没有“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民事调解”,因此是“夫妻离婚登记后财产纠纷”的起因。必须应用。

华律网

第二种意见是,案件的起因应确定为“财产所有权纠纷”。离婚意味着消除夫妻的地位,夫妻的共同财产也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调解或决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在本案的离婚调解中,双方都隐瞒了他们拥有大量共同财产的事实,也就是说,他们放弃了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愿书的权利,可以通过离婚来分割其大量共同财产。因此,离婚后,婚姻关系就不复存在了,如果再次提起财产分割诉讼,则双方之间的财产纠纷已变成纯财产纠纷。

第三种意见应超越《民事案件起因规定(审判)》的现行规定,并将本案起因设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调解”。

作者同意第三点意见。原因如下:

一、案件的起因是对案件内容,性质和特征的概括性概括,是准确执行法律和正确解决争端的重要基础。因此,为了公平有效地审理案件,必须正确确定案件的起因。这是一起由原住民夫妻分居,原住民夫妻生活经人民法院调解后形成的共同财产纠纷案。因此,“离婚后财产纠纷调解”的原因最能体现案件的内容,性质和特点,可以为案件的正确审判指明方向。

二、登记离婚是指为解决现有婚姻关系而依法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采用的行政程序;而通过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是一种司法程序。因此,将此案称为“离婚登记后的财产纠纷”是不恰当的,不能准确反映该案的特点。

三、离婚后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夫妻的地位消失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必须予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在离婚时进行。离婚时,原则上应由双方协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但是,实际上,客观上存在离婚时未协商或决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离婚诉讼的案由,离婚后必须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尽管双方不再是夫妻,但夫妻之间存在时形成了需要在夫妻之间分割的财产,即与以前夫妻之间的关系是不可分割的。两党。尽管在这种情况下,当事双方在调解离婚时故意隐瞒了许多共同财产,但他们不能改变这一事实离婚诉讼的案由,即大量财产是原始夫妻共同分享而不被分割的。因此,它不能被视为一般的“财产所有权纠纷”,而应被视为特定的“财产所有权纠纷”,即“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调解”,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充分考虑婚姻因素

综上所述,本案起因应为“离婚后财产纠纷调解”。鉴于《民事案件起因》(试行)中没有关于本案起因的规定,建议修改“夫妻离婚登记后财产纠纷”的起因。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这样,修改后的案件起因可以涵盖离婚登记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调解,离婚判决后财产纠纷的三种相似但不同的情况。

手机浏览,点击图片保存二维码到相册,然后打开微信扫一扫选择本二维码图片就可以进入,电脑端微信“扫一扫”二维码,进入小兔恋爱宝,里面有恋爱技巧、搭配技巧、情感技巧等等,线上的方式更好的为你提供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