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件的管辖法庭通常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特殊情况下采用“被告就上诉”原则,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法庭确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但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下面就跟着找澳网小编来详尽了解一下结婚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彰显为二:
1、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协议权力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2、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合同的效力内容也相应彰显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二、离婚纠纷财产怎么分割
分割夫妇共同财产时,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就是夫妇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力,平等地承当共同债权的义务;
2、照顾孙辈和男方利益原则。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纳入夫妇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产(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妇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防止不必要的纠纷。
三、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
4、当事人在结婚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认为异议创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异议不创立的,应判决驳回异议。裁定应该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当事人未提出再审或原告被驳回的,受诉人民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出席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述的,不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综上所述,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包括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递交答辩状期间。按照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欢迎到找澳网寻求免费在线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