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服刑期间的离婚法律问题

【案例回放】

郭先生与孙女士在一次派对上相恋后发展为恋人,2007年两人登记离婚。夫妻爱情及家庭生活起初和谐温暖,可好景不长,郭先生2014年因经济犯罪被改判有期徒刑8年,现在仍在看守所服刑。孙女士在2016年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现孙女士决定与郭先生结婚,但不清楚郭先生服刑期间自己能够胜诉结婚,且对房产分割是否会形成影响。

【法律解读】

笔者针对本案解读如下:

一、配偶正在服刑,可以控告结婚吗?

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配偶处于服刑期间并不会造成另一方此项权力的行使。只是这种案件在诉讼程序上会与通常的结婚案件有所不同。首先(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是管辖问题。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遵守“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上诉须到被告的住所地或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结婚诉讼,配偶一方被采取强制举措,比如在看守所服刑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时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上诉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具体到本案,郭先生目前正处于服刑期间,故孙女士可依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向户籍所在地或常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结婚诉讼。其次一方犯罪 离婚诉讼,是开庭地址的确定。由于结婚案件具有太强的人身属性,法院需对双方是否同意结婚、是否爱情断裂、对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的意见等进行调查,所以虽然当事人早已委托了诉讼代理人,本人仍应亲自到庭。对于被采取强制举措且不适宜到法庭参与案件审理的人员,实践中法官会安排将开庭地点设于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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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偶被改判刑罚,是否一定会裁定结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怎样认定夫妇爱情确已断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被依法改判常年判刑,或其违规、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妇爱情的。”由于人民法院裁定结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前款规定,郭先生被改判8年的常年判刑,孙女士作为上诉提起结婚诉讼,法院认定夫妇爱情确已破裂准予结婚的可能性较大。但对于前述条款中的“长期判刑”究竟是多长,并没有明晰的法律规定或解释,需要借助法院的自由裁量,而对于其他刑罚如管制、拘役等,则不必然形成准予结婚的裁定结果。

三、配偶被改判刑罚,另一方在此期间购置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妇共同财产?

有一种观点觉得在配偶服刑期间假如另一方购置了房产,基于服刑的一方在服刑期间没有任何收入,因此房产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也不应作为夫妇共同财产给以分割,该观点似乎是错误的。

在夫妇双方没有作出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遵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给以认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为夫妇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后财产;(二)一方因身体遭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予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沙参一方的财产。”显然,孙女士购置的房产并不属于前述应该认定为其个人财产的情形。并且,该房产购置的时间为郭先生出狱两年后,此时买房资金极易与郭先生未判刑前形成的夫妇共同资金混同,除非孙女士能明晰证明买房资金来源于婚后个人财产,否则,涉案房产应该认定为夫妇共同财产。

当然,基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孙女士可以通过主张郭先生对房产的贡献小,且从照料男方权益的角度出发,就涉案房产主张郭先生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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