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恳求结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通常由上诉退还,败诉方承当。
原告向人民法院控告结婚,人民法院做出结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上诉缴纳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缴纳,败诉方承当”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当的比列,如果诉讼费交缴后上诉又胜诉,人民法院只返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支出不超过一万元(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份创收1%作为诉讼费;该诉讼费由谁承当,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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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退还。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则缴纳。原告在预交期内未缴纳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度通知后仍不退还,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缴纳的,按手动撤回控告处理。按抗诉处理的结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控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结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离婚诉讼案子,当事人按照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