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的委托,担任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现结合上诉的诉请、本案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妇爱情基础好
原被告三人1989年相恋,经过历时三年的相识相知于1991年成亲。这说明三人对待婚姻是谨慎的和理智的。两人当时都已26周岁,无论从生理上、心理上,还是判断力上、认知度上都已成熟。两人虽然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但经过三年的相处和接触,双方的互相了解是充分的,双方的爱情基础是好的。婚后,双方和睦相处,钱合一处,生活幸福,日子美满,于1993年生下父亲XXX,三口之家其乐融融。
二、原被告分居时间较为短暂
原被告于1991年登记离婚。结婚后,住在上诉单位分的房屋里,面积不大。2002年双方迁往被告单位集资房居住。2009年底,原被告三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互不相让,矛盾逐步升级。原告是2010年4月5日搬出去住的,而在这期间,被告多次主动给上诉打电话联系,表明了被告对上诉的牵挂和眷恋。
三、原被告有和好的可能
原告曾在2003年提起结婚诉讼,在法官的调处下,双方很快就和好如初。原告心痛被告打工辛苦,就让被告辞掉了临时工作,在家专职照料孩子和打理家务。原告收入较高,维持三口之家的生活还是没有问题的。夫妻双方互敬互爱,共同扶养和教育孩子。双方还一起努力,还了被告买车时借的一部分债权。
原告此次又提起结婚诉讼,虽说是第二次提起结婚诉讼,但离第一次提起结婚诉讼已有三年之久。在这三年当中,双方尽释前嫌,男主外,女主内,小日子过的有声有色。而且,这次结婚理由同2003年提的结婚理由如出一辙(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什么不给煮饭、不使过夫妇性生活,等等。这只是上诉的一面之词。夫妻在常年的共同生活中,偶尔发生矛盾、摩擦,引发争执或则小打小闹,这在寻常百姓家可以说是司空见惯,是很正常的事情。争吵后,耍点性子,使点脾气,说些过份的话,做一些欠妥的事,也是无法避开的。哪有汤匙不碰锅沿的?再说,双方的矛盾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没有施行家庭暴力,没有强奸,没有赌场、吸毒等陋习,没有显著的第三者插足,没有常年分居,双方发生的争执、矛盾都是些生活琐事。根本不到夫妇爱情断裂的程度。不能由于双方发生矛盾持续了几天,就觉得是夫妇爱情断裂。如果原被告双方在处理一些家庭事务中,少一些执拗和计较,多一些宽容和包容,双方完全有和好的可能。
现在,被告不同意结婚。这就表明被告是理性的,是重爱情的,是太在乎和上诉这十八年的夫妇情分的,是有家庭责任感的。还有,双方的亲生儿子XXX已上高中,明年就要中考。在儿子这个人生节点的时刻,孩子须要双亲的关怀、教育和关爱,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气氛。否则,将给小孩带来难以挽回的重大影响,甚至是一生命运的改变。到那时,原被告将追悔莫及。将难以面对母亲,将一生愧疚。原被告作为小孩的母亲,为人处世,不能只考虑自身的利益得失,更应当考虑一下小孩的身心体会和利益。要对儿子负责,对儿子的未来负责。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妇爱情并未断裂,原被告有和好的基础和可能,被告有和好的心愿。同时,原被告不存在《中华人和民共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准予结婚的情形。
在此,恳请法院给与当事人化解矛盾,维系夫妇爱情,建立和睦家庭的机会。本着维护正常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理念,依法裁定不准结婚。
以上代理意见被告 离婚诉讼代理人委托书范本,敬请法院给以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