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必须庭前调解吗

离婚案件必须庭前调处吗

我国法律对婚姻的解除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件,从而为结婚案件的庭前调处提供了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结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处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结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应当进行调处,如爱情确已断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结婚。”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该先行调处:(一)、婚姻家庭纠纷和承继纠纷;”。由此可见,做好结婚案件的调处,是法律程序要求。

夫妻再婚早已不单单是男女双方的事,他必然关系到双方的家庭、孩子的成长和教育。在结婚诉讼中,虽然法庭在解除婚姻的同时,对儿子的扶养进行了判断,但因为双方矛盾深,有的在庭审中相互质疑,有的在裁定后相互欺瞒(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有的常年躲避执行并拒付抚养费,有的则设置障碍制止对方探望孙辈,更有甚者在孙辈教育中敌视对方形象,破坏父亲与孙辈间的温情,直接影响了孙辈的健康成长。而庭前调处具有以下优点:一是不经过开庭程序,可以降低庭审中的矛盾与对抗,避免了矛盾的加剧;二是容易调处和好,由于庭前调处不拘方式,可以法院调处,可以约请亲朋劝说,可以背靠背找矛盾,也可面对面做工作,容易取得彼此谅解,使得双方和好。三是合同以便履行,由于调处是出于自愿,双方对结果也认同,使得合同除了当即或如期履行,最大限度降低了人为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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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调处的现况和问题的解决

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不注重庭前调处,对庭前调处存在以下错误认识:一是不注重,认为庭前调处可有可无,对结婚当事人调处只是简单的记个口供,走个方式。二是怕麻烦,认为庭前调处中当事人全说些父母理短、婆婆妈妈的生活琐事,不仅耽搁时间,而且常常调而无果。三是不会调,一些审判人员把握不住重心,觉得双方都有理,不知道怎么下手做工作,导致调处吃力不小,效果不好。

针对这些现象,笔者觉得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解决:

(一)增强调处意识。人民法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精神文明的传播者,面对每一起结婚纠纷,要坚持有爱心、耐心、信心、诚心和公心。

(二)提高释法能力。离婚案件庭前调处,需要审判人员具有较强的法学功力和高超的法律知识。要擅于从法律角度看问题,讲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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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讲究调处艺术。调解是一门艺术,不仅要求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还要综合运用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多种学科知识,要擅于掌握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解决当事人的心结。

(四)提高调处能力。针对具体要案件,要分辨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对有和好可能的,应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冷静处理法。针对调处中当事人负气结婚的现象。如发生争执后即控告的、打了一耳光便闹上法院的、说了两句便回娘家分居的等,此类案件双方没有根本性矛盾,调解和好的可能性大,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宣泄,倾诉,等他气消了后,再进行调处。

2、相互检讨法。针对结婚当事人互相诋毁对方不是的,如觉得对方不关心自己,在与父母形成矛盾时不为自己说话等,调解重点是了解她们的爱情基础,帮助剖析对方在生活中的闪光点以及双方在性格上、为人上、事业上的优点,在矛盾中换位思索,分析不妥言行对婚姻关系导致的害处,促使当事人看清自己的错误。

3、亲情感化法。针对离婚时间长,生育有孙辈的情况,帮助当事人回顾往年一齐克服的困难,走过的历程和这些美好生活,激发当事人夫妇情意和对孙辈的温情,让她们明白将孙辈带到社会上,自己担负的社会责任离婚诉讼 调解,离婚对孙辈的成长的负面影响,从而使得互相和好。

4、亲友协调法。主要借助当事人的同事、知心朋友,来制造一些机会,做些劝说工作,从而化解矛盾纠纷。如劝说一方主动道歉,承诺悔罪和保证不再凶犯,应当给对方一个和好的机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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