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杀害、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则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引起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强奸。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妇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结婚”情形的,不应该因当事人有过失而裁定不准结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法释〔2001〕30号)

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结婚应以夫妇爱情是否断裂作为分辨的界限。判断夫妇爱情是否确已断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爱情、离婚缘由、夫妻关系的现况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剖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述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结婚,经调处无效,可依法裁定准予结婚。

1.

一方患有法定严禁离婚疾患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诱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无法医治的。

2.

婚前欠缺了解,草率成亲,婚后未完善起夫妇爱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后晓得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离婚,或一方在夫妇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

一方误导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代办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后提出结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完善起夫妇爱情的。

7.

因爱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妇义务的。

8.

一方与别人私通、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罪表现,无过失一方胜诉结婚,或者过失方胜诉结婚,对方不同意结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控告结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结婚的。

10.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场等陋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无法共同生活的。

11.

一方被依法改判常年判刑,或其违规、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妇爱情的。

12.

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控告结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

受对方的殴打、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强奸,或强奸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

因其他诱因引起夫妇爱情确已断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怎样认定夫妇爱情确已断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2月13日,法(民)发〔1989〕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谨慎行使裁判权,正确处理结婚案件

法院是解决婚姻纠纷的最后途径,在审理结婚案件中要考虑婚姻的特性,查明双方当事人结婚的真正缘由,正确认定夫妇爱情是否确已断裂。既要保障结婚自由,又要严格掌握结婚的法定标准,对尚能挽救的婚姻,不要轻易裁定准予结婚,要加强调处工作力度,避免走过场,不能由于案多人少的矛盾就忽略必要的调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第二合议庭:《关于2012~2014年结婚案件相关情况的调查剖析报告》,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01页。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论著

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如爱情确已断裂,能否缺席判决准予结婚?

问题:《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应当进行调处;如爱情确已断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结婚。”该条款确立了调处是结婚诉讼的必经程序。但在审判实践中,往往有被告经传票拘押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或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出庭的(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无法着手进行调处。因此,对是否裁定允许结婚,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觉得,感情是否断裂,是允许结婚的法定条件,如查明爱情确已断裂,应裁定准予结婚。因《民事诉讼法》第130条有缺席判决的相关规定,可比照处理。第二种意见觉得,因被告未出庭出席诉讼,无法进行调处,故无需从实体上审查爱情是否断裂,应驳回上诉的诉讼恳求。因《婚姻法》第32条是非常规定,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人民司法》研究组觉得: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应当进行调处。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经传票拘押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或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出庭的,则难以适用调处程序。人民法院裁定允许结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结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联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婚姻法》关于调处作为裁定结婚后置程序的规定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如果可以认定夫妇爱情确已断裂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被告经合法拘押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经公告下落不明时,采取缺席裁定的诉讼程序。但是,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分关系的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出庭应诉,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审查双方的爱情是否确已断裂会降低一定的难度,所以人民法院以缺席裁定的形式准予当事人结婚一定要慎重。

——《人民司法》2003年第6期(总第473期)

本案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分居?

问题:张某与龚某于1996年离婚,后因爱情不和,两人时常发生争执。从1997年起,张某与龚某虽在一起居住,但各人住各人的卧室,且再未过性生活,各人的收入分别支配。2001年6月张某以爱情不和、分居满三年为由,向法庭控告要求与龚某再婚。对张某与龚某是否属分居,本院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觉得张某与龚某同住在一幢房内,外人都觉得其是合法夫妇,不存在分居情形,故不能借此认定两人为分居。第二种意见觉得,张某与龚某似乎在一幢房子内生活,但未曾在一起过性生活,且各住各的卧室,各人的收入分别支配,存在分居的事实,应认定为分居。

《人民司法》研究组觉得:根据来信所介绍的案情,我们觉得张某与龚某之间的关系早已构成分居。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中所称的分居,是指夫妻之间早已不再共同居住,处于各自互相独立的状态。分居是夫妇双方的行为,对于分居行为的认定,不能完全以别人是否看见或晓得为标准夫妻感情破裂离婚诉讼,而应当以男女双方行为表现和主观意愿为判定根据。本案中其实双方还搬去同一幢房屋里,但真实的情况是双方同在一个房子内但早已分开各自居住,在生活上没有相互扶助,在经济上没有相互往来,甚至夫妻之间连性生活也没有。如果双方对分居的事实没有异议,分居行为是夫妇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的结果,则完全可以认定双方早已构成分居。故我们倾向于来信中的第二种意见。

——《人民司法》2002年第6期(总第461期)

编者说明

“感情确已断裂”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怎样认定夫妇爱情确已断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结婚案件时,要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爱情、离婚缘由、双方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综合判定夫妇爱情是否确已断裂,并列出了 14种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实施后,该司法解释中与《婚姻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比如一方婚后患有法定严禁离婚的疾患而婚前仍未医治的、一方重婚的,应宣告婚姻无效而不是按结婚案件处理;因爱情不和分居已满七年的规定与《婚姻法》“因爱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规定相排斥,应以《婚姻法》的规定为根据;《婚姻法》中没有规定而该司法解释中有明晰规定,内容又与《婚姻法》不相冲突的,在审判实践中依然可以参考使用。[1]

1.杜万华主编、吴晓芳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典》,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34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V》第2925页观点编号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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