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收藏版:离婚诉讼案件人民法院管辖原则(全)

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庭的通常原则

离婚纠纷诉讼之终审法庭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且适用通常地域管辖。

即,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结婚诉讼。被告住所地与时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控告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入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在递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申请。

法院通过审查,确定异议创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定异议不创立的,裁定驳回。

二、特殊情况的结婚案件的管辖

特殊情况下离婚诉讼之管辖法庭还可能为上诉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等。

1.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胜诉结婚的案件,可以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说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不超过一年,另一方胜诉结婚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

例1:甲男和乙女为夫妇。甲男在3年出去打工仍然未归。现,乙女想控告结婚。此时,乙女可以在其住所地法庭控告再婚。注:乙女也可以去甲男常常居住地法庭控告。

2.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的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胜诉结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常常居住地的,由上诉胜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不超过一年,一方胜诉结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

例2:甲男和乙女为夫妇,住所地为江苏省某城区。3年前,甲乙两人来上海打工(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一直居住在北京市通州区某新村。现,乙女想控告结婚,须向乙男的常常居住地即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控告结婚。

例3:甲男和乙女为夫妇,住所地为江苏省某城区。3年前,甲乙两人来上海打工。在这3年中,夫妻两人先后在北京市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等居住。且夫妇在每位县的居住时间都不到1年。现,乙女想控告结婚,须向乙男的居住地即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控告结婚。

3. 被告一方户口迁入但未落户时的管辖

被告的户口迁入后仍未落户,有时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常常居住地,户籍迁入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军人结婚案件的管辖

1)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则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另,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则部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则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军事法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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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结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 特殊情况下结婚案件,由上诉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

被告假如属于下述情形之一的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时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上诉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 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联;

3) 被劳动教养;

4) 被监禁。

6.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该条适用于双方均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情形。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怎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243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最近有的法庭向我院寻问关于一方当事人被监禁的民事案件,在确定管辖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8条的规定。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意见》第8条关于“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理”的规定,是特指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

因此,一方当事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不应适用该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在确定管辖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 华侨结婚案件的管辖

1) 在国外领证并移居美国的华侨,如移居国法庭以结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庭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结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外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2) 在美国离婚并移居美国的华侨,如移居国法庭以结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结婚诉讼的离婚诉讼法院管辖,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外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8. 离婚当事人在美国时的结婚管辖

1)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美国,一方居住在国外,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结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2) 如美国一方在居住国法庭控告,国内一方向法庭控告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3) 中国公民双方在美国但未移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控告结婚的,应由上诉或则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9. 涉外结婚裁定的承认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外国法庭结婚裁定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外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结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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