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费用标准应统一
作者: 张屹、李文生 来源:2011年10月17日《今日文教》A13版 更新:2011-10-17 09:42
审判实践中,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结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妇财产进行分割;另一种是一方在结婚时隐瞒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其他利润,离婚后,另一方发觉了那些财产,从而主张继续分割。二这两种情形下怎样缴纳诉讼费用,在司法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觉得应适用结婚案件的收费标准;另一种观点觉得,应适用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根据诉讼恳求的金额或价额(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按比列累计收取。两者比较旋即,计费数用相差较大,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也未对此作出明晰规定,实践中各地法庭操作收费标准也不统一。
对此,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李文生、张屹建议:离婚后,夫妻身分关系消失,夫妻共同财产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离婚诉讼财产分割费用,必须进行分割。对于结婚时未分割的财产,则应在另案处理时适用结婚案件的收费标准。因为离婚后财产分割不同与通常的财产纠纷,它衍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实质上是结婚纠纷的延续,仍属结婚纠纷。如果按财产案件收费,当事人才会考虑尽量在结婚同时处理完毕财产纠纷,而有时结婚案件当事人是基于家庭暴力等诱因急迫要求尽早解除婚姻关系,财产部份待离婚后再处理,这时当事人处于一个两难窘境,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因此基于对人身权的保护应小于对财产权的保护这一基本认识,应从诉讼收费上彰显尽量使当事人在结婚案件中注重考虑婚姻关系、感情诱因,而不会因财产部份收费的差别而有所舍弃或退让。(安阳市殷都区法院张屹、李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