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离婚协议书】2021年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1、离婚合同内容过分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结婚;女儿归女方赡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子女赡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庭解决。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量均已合同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什么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合同当中却没有彰显。这样,会形成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既然没有明晰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法,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因此,一般解决的方式只能诉诸法庭。

2、离婚协议个别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分庞杂,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署的合同,是构建在订立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觉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按照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丧失了索取起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3、贷款房子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妇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结婚合同而变更主贷人,银行通常会同意,并配合代办按揭协议变更手续。但是,有些夫妇按揭周期较长,比如三十年还款期间,并且每个月还贷额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款人月薪资收入不足按揭金额的二倍,银行通常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轻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险举措。因此,夫妻在合同分割房产前要注意交行变更主贷人或降低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4、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乎而整日疏于事业的女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那个交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让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避免财产的漏分,在结婚合同中明晰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交行也是十分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庭控告,根据结婚合同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好多结婚合同中,对于交行存款的处理常常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我们觉得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简单写市事儿又省力,节约墨水;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式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晓得一方还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因此,这样的约定,可能会让夫妇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我们还是建议夫妇在结婚合同中,将截至到结婚合同签署之时,双方名下的建行存款情况详尽列举,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觉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结婚合同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给以少分甚至不分。

5、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通常只会扼要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控告到法庭,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上去都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现实中经常有请别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妇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字开户,而是借别人的名义,在别人帐号下用夫妇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很多当事人在结婚合同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晰约定这部份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庭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太支持夫妇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结婚合同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使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定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合同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6、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碰到夫妇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合同并收面明晰价款及支付方法即可。但是,如果夫妇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份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离婚诉讼书,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审理结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妇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份或则全部出售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晰表示舍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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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出售份额和出售价钱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出售,但乐意以同等价位订购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售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出售,也不乐意以同等价位订购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出售,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7、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

一般在结婚合同中,夫妻双方仅对给付另一方的数额和给付年限做了约定,比如,男方在申领完结婚手续后的一个月外向男方支付人民币十万元。可是,这样约定对于故意依约履行一方没有惩罚举措,因此,建议再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份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估算垫款”,这样,若给付义务人不按期履行,自己才会倍感垫款的压力,从而可以达到惩戒的目的。

8、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小孩十八岁,或独立生活为止。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到小孩完成中学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儿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学院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捐助的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觉得,在父亲对扶养时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扶养时限适用法定的中学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亲对扶养时限有明晰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母亲的约定。比如,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女儿学院结业止,若一方在女儿上学院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扶养费用。

实践中好多当事人特别是男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儿子的扶养费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些要求常常得不到法庭的支持。法院裁定或调处一次性支付儿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常常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

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不损害别人权益。

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女儿的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恳求。

9、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小孩的一方有探望女儿的权力,带儿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碍。在结婚合同中,探视权常常不被当事人所注重,只是在结婚合同中简单写上儿子归某方扶养,对于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晰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形成争议,还要再度通过法庭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我们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结婚合同时,对于探望权常常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年月日出生)随男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望权,在每个月的单周日,根据父亲的意愿,在合同的地点探望父亲。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女儿周日接走,周六或周末送回,不妨再具体明晰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法。

一般而言,每月探望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望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好多不便,并会影响儿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儿子十周岁以上了,具体探望的时间及方法,还可以听取女儿的意见,以儿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10、关于户籍的约定处理

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结婚案件的难点。比如,离婚了,女方的户籍仍在女方为产权的房屋里。而按照结婚合同的约定,女方应当在申领完毕结婚合同手续的一段时间后将户籍迁入,而男方拒不迁入,给女方导致一定的损失或麻烦的情况怎么处理。根据现今的户籍管理规定以及法庭的审判实践,法院通常不会受理以户籍强迁为诉讼恳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使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常常是这种恳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常常也是无法申领。

《婚姻法》于2020.12.31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1.1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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