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阿凤,女,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阜新市某县,电话:
被告:阿学,男,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诉。电话:
诉讼恳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结婚;
二、婚生女阿美归上诉监护扶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妇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恋,1991年成亲。婚生一女阿美,1992年1月28日出生,现就读于大连某小学。
我与被告离婚早期爱情尚可,结婚半年后,因性格缘由及生活琐事双方时常吵嘴,原告多次受到被告打骂。为此我曾于2004年11月份控告结婚,经法官2004年12月份调处立案。此后,我与被告仍然分居,加上曾经分居的时间,已连续历时42个月,双方爱情仍没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妇关系,双方都痛楚,对正在中学就读的女儿成长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来仍然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酒店经营收入很高,但未曾向屋内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婚姻存续期间仍旧这么,如果结婚裁定其分期给付孙辈抚养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难以执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上诉诉讼恳求,维护我及儿子的合法权益。
此致
阜新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相关结婚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准予结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孙辈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结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处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结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应当进行调处;如爱情确已断裂,调解无效民事离婚诉讼,应准予结婚。
有下述情形之一(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结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强奸、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场、吸毒等陋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爱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造成夫妇爱情断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联,另一方提出结婚诉讼的,应准予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