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结婚相对严苛,我们国家为了彰显出对军人的照料,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也做了特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军人结婚案件,既要掌握婚姻法的原则,又要恪守保护军婚的立法原意。军人结婚程序是如何的?和军人结婚财产如何分割?
网友咨询:和军人结婚财产如何分割?抚养费又是如何算的?
我与他(现役军人)我们早已离婚二年了,育有一女,怀孕其间至女儿10个月都是由我在扶养(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他没有出一分钱,只给出生费,我因为前一年多在家带孩子待在老家军人离婚诉讼,今年7月份才过来他这儿,二人在一起爱情不合,经常争吵,而且谈恋爱的时侯发生太多伤感情的事,二个勉强离婚,现在二个爱情断裂,想结婚。在这二年,他用薪资按揭买了二套房,一套写了二个人的名子,一套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子,请问财产该怎么分?他条件好,小孩判给他的机会要大一点吗?抚养费又是如何算的?
江苏苏彭律师事务所刘丰律师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军人结婚诉讼管辖分为以下几个情况:1、如果双方都是军人,其结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结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是文职人员,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结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不是文职人员,由上诉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结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财产分为两部份(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死伤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刘丰律师结业于南京大学法学专业,其在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权,损害赔付等方面较为擅长。刘律师仍然以“认真做事能够把事情做对,用心做事能够把事情做好”为宗旨,其努力使每一次当事人倍感专业诚信与放心。
(2)对一次性领取给军人的退伍费、自主择业费等的分割问题,既考虑军人的服役期限,又考虑双方离婚的期限,公平合理地处理,即将发给军人的上述费用按年份平均分成若干等份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货款,为夫妇共同财产,其余的部份为军人个人财产。具体的界定方式是:用人均寿命七十岁除以军人参军时的实际年纪,算出军人自入伍至七十岁的期间,把国家发给的一次性费用乘以上面估算的期间,平均分为若干份,每一份所对应的份额即为军人自参军后每年所应该得到的费用。
军人结婚程序是如何的?
刘丰律师普法:
《军队贯彻施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涉及军人结婚的规定包括第11条:“现役军人结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和部队纪律,不遵守社会公德。”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离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开具同意结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结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结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结婚或控告结婚。
关于夫妇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双方自愿结婚或一方要求结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该进行调处;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开具证明后,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或向法庭提出结婚诉讼。
刘丰律师补充:
关于夫妇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结婚的军内调处和出证程序。它分两种情况:一是军人所在军队政治机关领导应该视情 进行调处;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开具证明同意结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结婚, 对方坚决不同意结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处,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开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庭提出结婚诉讼。这里须要注意两点, 一是这儿的“调解”是“视情”和“可商请”,都不是“必须”或“应当”,即这些情形下的军内调处不是必经程序。二是第一种情况是“政治机关方可开具证明同 意结婚”,即这个证明是同意结婚的证明;而第二种情况是“政治机关开具证明”,即这个证明不是同意结婚的证明,而是关于调处状况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