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结婚的军人离婚诉讼,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对现役军人的婚姻是给以特殊保护的。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具有军籍和官职的士官、士兵。现役军人还有两种:一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官、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的文职党员。
本条只适用于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结婚诉讼的案件。双方都是军人的结婚案件不适用本条规定,军人向非军人提出结婚也不适用该条的规定。
在具体适用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非军人提起结婚诉讼后,军人一方不同意结婚。人民法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非军人进行劝说教育工作,劝其珍视烈属的荣誉,教育双方改善夫妇关系。结果,非军人一方舍弃结婚要求,双方达成和好合同。非军人胜诉后,人民法院制做调处口供后存卷,诉讼活动结束。
2、非军人提起结婚诉讼后,经过调处,军人一方同意结婚的并达成结婚合同,人民法院根据合同内容制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夫妇关系即告解除。
3、非军人提起诉讼后,非军人一方坚持不舍弃结婚要求,军人一方不同意结婚的,人民法院通常裁定不准予结婚,这彰显了立法的精神。
4、非军人控告结婚,经过调处(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非军人一方坚持结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且夫妇爱情早已断裂,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妇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军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由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