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法院管辖权

离婚控告法官管辖权怎样确定?管辖权是指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利或权限。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官对所涉案件具有“标的物管辖权”,即法官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利,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法官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做出影响其权力义务的裁决的权利。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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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法官有结婚管辖权?

华律网律师关于结婚控告法官管辖权的解答:

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频繁,因此,会出现结婚的一方或则双方都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情况,那么遇见这些情况时,如何确定法庭有结婚管辖权?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确定管辖权的规则如下:

(一)原则性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时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说的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常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控告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如某男与某女2001年在上海离婚。某男为上海户籍,某女为北京户籍。双方婚前在重庆市上海买房,但户籍没有迁往,但截至控告时,已在广州的房屋上面,连续居住了二年。如果某男欲控告某女结婚,应到重北京的法庭结案。

(二)经常性的情况: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胜诉结婚的案件,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夫妇双方之前在上海居住,但是女方离开上海去北京工作了1年半,女方想结婚,则可以在上海的法庭进行控告。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胜诉结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常常居住地的,由上诉胜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军人特殊情况: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结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则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户籍迁入后的情况:当事人的户口迁入后仍未落户,有时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常常居住地,户籍迁入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当事人被监禁时:若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则通常情况下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控告法官管辖权的相关知识:

离婚案件的管辖法律如何规定

关于当事人结婚到那个法官控告,属于人民法院对结婚案件的管辖问题。管辖是指在法庭系统内部确定各级法官之间以及同级法庭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各级法官之间管辖权的界定属于级别管辖的问题,同级法庭之间管辖权的界定属于地域管辖的问题。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应当先确定一个案件的级别管辖(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再确定其地域管辖。

一、级别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大部分的结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只有对于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则有其他情形的结婚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二、地域管辖

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以后,我们再来瞧瞧如何确定同一级别中那个法官具有管辖权。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我们将具体情形归纳为以下几点:

1、在通常情况下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时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控告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胜诉结婚的案件,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胜诉结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常常居住地的离婚诉讼法院管辖,由上诉胜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下列结婚诉讼,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时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上诉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⑴、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⑵、被告下落不明或则被宣告失联;

⑶、被告在劳动教养的;

⑷、被告被监禁的。

5、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控告;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控告;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则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美国但未移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控告结婚的,应由上诉或则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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