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去哪个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采取的诉讼管辖是“原告就被告”原则,意思是说以被告的住所地管辖法庭为原则。在结婚诉讼中也不例外,也适用上诉就被告原则。离婚诉讼中,原告须要去被告的户口地法官提起诉讼,若被告不在户口地实际居住,在外有时常居住地的,则须要在被告的常常居住地法庭提起诉讼,实践中怎样证明被告的常常居住地,一般来说须要被告的常常居住证明,如无常常居住证明,也可以尝试用居住证证明被告的管辖问题。

除了上诉就被告原则,离婚诉讼中还存在着例外的法庭管辖规定。当被告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处于被监禁状态,原告是可以在自己的户口地或则常常居住地的法庭提起结婚诉讼的,原告户籍地或常常居住地的法庭审查管辖问题,若符合管辖规定,应当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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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时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法院离婚诉讼,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时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上诉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分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则宣告失联的人提起的有关身分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举措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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