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夫妻双方通过法庭诉讼离婚的主要诱因是因为在财产分割上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尤其是对房子的分割有争议,在楼市持续高涨的城市里,房屋问题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是一个最大的问题,因此,在结婚时,房屋怎么分割就成为结婚时焦点问题。在实践中,离婚时楼房分割的情况相当复杂。分述如下:
(一)夫妻一方婚后订购的房子,且还清全部尾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后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后财产,为夫妇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妇共同财产。既然夫妇一方婚后还清了全部尾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子无疑是婚后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
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后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其实是物权账簿,但并不意味婚前取得产权证的房子就应该是婚前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妇一方在婚后是否已还清全部尾款,既对房子权力是在婚后取得的。
(二)婚后小两口一方以个人婚后财产订购的房子,应属于一方的婚后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这涉及夫妇一方用婚后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后财产订购的房子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源于婚后,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该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后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订购的房子,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妇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新政性质的房子上,这些房子的取得常常是由一方婚后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期限等挂钩,所耗费的费用要远远高于房子的市场价值。而且先前分得房子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这种房子争议相当棘手关于离婚诉讼房产分割,而产权证常常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员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晰的“说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子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妇共同财产订购,应认定为夫妇共同财产。
(四)夫妻双方婚前用共同财产订购的(包括房贷)房屋,应属于夫妇共同财产(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子,还是双方的名子,均为夫妇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时应按房子的市场价(评估价)计算,而不是按买房协议金额估算,取得房子的一方要支付对方五折。如果涉及按揭,要先将按揭部份乘以。比如,一套房屋订购价是50万元,首付15万元,贷款35万元,现值60万元(评估价),未还房贷30万元。按以下公式分割,60万元的折现除以30万元按揭等于30万元,30万元为可分割部份,每人可分得15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另一方15万元,取得房子的一方单独还清剩余的按揭本息及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