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协议书

正文第一篇:不涉及孙辈扶养的离婚协议书范本

男方:xx,男,汉族,住天津市xxxx区,

身份证号码:

女方:xxx,女,汉族,住天津市yyyy区,

身份证号码:

xx与xxx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离婚,未生育孙辈。由于婚后双方没有爱情基础,自离婚以来始终不和,现夫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结婚合同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二、子女安排,无孙辈;

三、财产处理:

1、男方所得劳动局综合楼10—1室房子产 权及部份家私归女方所有(其中床架一张、矮组合一组、桌子一张、凳子六个、五门柜一个、梳妆台一个、三人木椅子一个、单人木椅子二个、大小餐桌各一个、 14寸彩电一台)。

2、女方所得巴王路谭家花园5—1室(61.2㎡)房屋产权、巴王路27号店面一间(25.2㎡)房屋产权和劳动局综合楼顶层扶梯间的 使用权;

四、债权债权,男女双方债务债权自负;

五其他合同,男方付给男方人民币2.5万元整。双方申领结婚手续后,男方必须8日内撤回房子产权纠纷 上诉,且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找男方麻烦。

六、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合同一式五份,男、女双方各执二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授《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女方:(签名)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离婚孙辈扶养协议书

离婚子女抚养协议书 信法网专为您提供全面的孙辈扶养合同的范本,如何写结婚合同,离婚纠纷,子女赡养合同如何写等关于孙辈扶养合同的法律知识双方自愿分手,本着对儿子负责的心态,两人经协商同意,决定将女儿交由______抚养,并达成如下合同 离婚子女抚养协议书

立合同人:

甲方:性别:男出生年月:

住址: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乙方:性别:女出生年月:

住址: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双方自愿分手,本着对儿子负责的心态,两人经协商同意,决定将女儿交由______抚养,并达成如下合同:

1、孩子由甲方扶养,直至年满18周岁,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18周岁之后,孩子可以自由选择随父、随母生活。

2、甲方选择以下 种方式支付抚养费。

a:甲方则每月支付抚养费______元,不承当具体扶养工作,直至十八岁。十八岁后,孩子上学期间的抚养费,甲方仍应承担。

将来,甲方如没有收入来源而影响支付抚养费的,乙方可以恳求乙方的母亲先行支付儿子的抚养费;或乙方有相关债务的,在乙方的同意下,乙方也可以恳求相关债权人先行支付抚养费,以保障儿子将来的生活。

b: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抚养费共计______(大写) ,暂时支付______(大写) 付给甲方,剩余部份按月支付到甲方帐户。

甲方的抚养费随着小孩的年纪下降、物价的下降,应适当的降低,具体由双方另行协商。

3、甲方享有探望权,甲方每半年可以看望一次。或由双方协商。

4、孩子开始念书,产生的学杂费等相关教育费用,每年甲乙双方各交一学期(注:甲方下期,乙方交上期),直至交到女儿中止求学。

5、孩子的医药费,在 元以内由抚养方先垫付,凭相关收据,甲、乙双方各承当一半,超过 元,由甲方通知乙方,双方共同承当。

6、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欢迎访问信法网,子女赡养协议书例文大全)

协议人签名:____协议人签名: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子女赡养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女方)

乙方:_________(男方)

甲、乙双方经_________登记双方自愿结婚,现就离婚后对孙辈_________的扶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女儿/儿子_________现年_________岁,归_________方扶养。

二、

1.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由_________方每月付给_________方_________元作儿子/儿子_________的抚养费(直至十八岁)。

2._________的学杂费每年乙、乙双方各交一学期(注:甲方交上学期,乙方交下学期,直至交到_________不愿读书为止)。

3._________十六岁后随父随母由自己选择。

三、女儿/儿子_________的医药费,在_________元以内由抚养方先垫付,凭票乙、乙双方各承当一半,超过_________元,由抚养方通知未抚养方,双方共同承当。

四、_________年曾经的教育费、医药费、生活费,均已由_________方负责,再不估算。欢迎访问信法网,范文大全)

五、望双方共同遵循,否则一切责任概由违约方负责。

子女赡养协议书此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此合同签字生效。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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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有关孙辈扶养的离婚协议书范文

男方:xxx,男,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xxxx区,

身份证号码:

女方:yyy,女,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yyyy区,

身份证号码:

xxx与yyy于xx年7月14日登记离婚,xx年1月22日生育一男孩。由于婚后双方没有爱情基础,且双方的价值观、生活习惯差别很大不可能共同生活在一起,现夫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结婚合同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无财产分割。

三、子女赡养:

婚生男孩奠某甲归其父母扶养;教育费由奠德道全部负责到18岁,另每月付给儿子生活费500元至18周岁(包括生活费、教育费)。

四、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合同一式五份,男、女双方各执二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授《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女方:(签名)

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第四篇:离婚协议书(适合房产及孙辈扶养)

离婚协议书

男方:民族:

工作单位: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女方:民族:

工作单位: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双方于年月日在北京市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现因性格不和等诱因(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自愿结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合同:

一、孩子的扶养权及抚养费

双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子,取名,离婚后抚养权属于女方。由于目前女儿还不满两周岁,女方要求暂时照料女儿,由女方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其中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如果碰到其它重大费用支出,由男方通知女方并由女方依据实际情况酌情支付,以上费用需在每月5号前攻入男方指定账号。在女方赡养女儿期间,需保证儿子随女方共同生活和接受教育。

二、孩子的探视权

孩子在男方负责照料期间,男方有权在周日和节假日期间看望女儿。在其它时间,男方亦有权探视,但须要之前与男方协商。

孩子念书之后,包括上幼儿园,男方享有儿子一个月的假期和两个月的假期共三个月的完全抚养权,在此期间,男方有权要求儿子每晚和自己生活在一起。

三、财产的分割:

1、房产。结婚之后,双方通过交行按揭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共同订购了北京市的经济适用房一套,房主和贷款方为方,该房子属于婚前共同财产,法律上平均分配 。

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子必须在三个月内以不高于万的价钱卖出,卖出所得,优先清偿建行的尾款,剩下的货款平均分配。如果三个月内未卖出,需酌情涨价销售,保证房子在一个月内尽早卖出。

房内家装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在离婚后变卖,所得财产平均分配。

2、机动车辆。 结婚以后,于年月日购有车辆一辆,车主为方,离婚后归方所有。

3、其它财产。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珠宝、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其他问题

离婚以后的住房问题,各自自理。

上述合同事项,双方保证着力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合同人:

男方:(签章)女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第五篇:离婚案件处理孙辈赡养问题

离婚案件处理孙辈赡养问题

1父亲离婚后都拒绝赡养未成年孙辈如何办?

咨询热线内容

我姓陈,今年60多岁,是一名退职员工。我家隔壁曾经住着一对年青夫妇未生育离婚诉讼书范本,有着体面的工作。他们有一个女儿,叫小波,虽然顽皮,但很可爱。小波时常来我家玩,与我和丈夫也有些爱情。

前年,小波的母亲再婚,很快又各自成立了新的家庭。离婚后,谁都不乐意要儿子,小波就被送到了外省的父亲家。去年,他父亲过世,小波只得又回到了父母家。但是父亲对他太不好,父亲也嫌弃他,我常常能看到小波挨奶奶打时的哭声。可怜小波才10岁,我和丈夫十分心痛,可也无法管。

小波的母亲不但常常打他,有时还将他逐出家门,不使他念书。小波不敢回去,便只得在外边流浪,实在很不住了才来找我们要喝的。老伴抱着女儿不停地掉泪,我也害怕儿子总有三天要出事。于是我找到小波的儿子,让他把儿子接回去,好好尽一个做妈妈的责任,没想到他居然说我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把我气得一团糟。

请问:如果父亲离婚后都拒绝赡养未成年孙辈,那么未成年孙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律师专线解答

陈老先生,小波父亲的所作所为早已违犯了我国法律,尤其是小波的女儿,还存在体罚和丢弃未成年人的行为,并且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

小波的父亲其实早已结婚,但两人仍然对小波负有赡养、教育义务。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母亲再婚的,离异双方对孙辈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未婚而不履行教育孙辈的义务。”同时第20条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亲或则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纵容不管,不得促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根据以上规定,小波的父亲离婚后都拒绝扶养小孩,而且他母亲还将小波逐出家门,不闻不问,二人的行为早已严重违犯了法律。

此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晰规定了父亲作为法定监护人所应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1)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应该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赡养义务,不得强奸、遗弃未成年人;(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力;(3)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式教育未成年人,正确引导未成年人的活动;(4)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被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当责任。本案中,小波的父亲早已严重违背了上述规定,使小波不能念书,不能回去,不能过正常人的生活,其合法权益遭到了严重的侵犯。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孙辈,有要求父亲付给抚养费的权力。”小波去年刚10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生活,也没有经济收入,因此,完全有权力要求父亲给付抚养费,直到其长大成人。另外,由于小波的儿子强奸、侵害小波的合法权益,已经构成犯罪,所以,其还应该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根源在于咨询者对父亲离婚后都不赡养未成年孙辈时,未成年孙辈的维权途径等问题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如果小波还有其他近亲属,则其可以要求变更监护人;没有近亲属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责任,经小波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作为小波的监护人。对兼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a6)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4)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a22)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a3)第二百六十条

2.父母结婚后其中一方是否可以私自修改孙辈姓氏并制止另一方进行探视? 咨询热线内容

我姓陈,与丈夫蓝某离婚5年,现在有一个俏皮的孩子陈爱。

陈爱5岁时,我由于一次意外,导致右腿粉碎性骨折,工作和生活都遭到很大影响。由于残障给我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不便,也让我的性格显得分外情绪化,总是喜怒无常,我们夫妻之间的矛盾由此形成,并越来越加剧。终于,在一个假期的早晨,妻子提出结婚。而我也没有过(更多精彩文章请关注好 范文网)多考虑,就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孩子的抚养权给了蓝某,原因是蓝某是学院班主任,有一份固定工作,可以给女儿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离婚后没多久,蓝某就和本校的一位老师高某结了婚,还把母亲的姓改为姓高,而且蓝某对父亲看管得太严,从不使我和她碰面。我因思念儿子,多次和蓝某发生口角要求父亲每周和我生活三天,可被她断然拒绝。对蓝某的行为,我实在无法忍受便想到向人民法院控告蓝某,要求其将母亲的姓氏恢复为姜姓,并准许儿子一周和我生活三天。

请问:父母再婚后,一方可以私自修改孙辈姓氏并制止另一方进行探视吗?

律师专线解答

陈先生,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国法律有着明晰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就是说对于孙辈的姓氏,父母均有权主张其随自己的姓,而不一定非要按中国的传统方法随母亲姓。但该规定的另一层涵义是孙辈其实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但是孙辈的姓氏确定后,父母任何一方都无权随便修改。我国《民法通则》

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根据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别人干涉、盗用、假冒。”由于父亲还未满10周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刑事活动。”所以你的孩子如今还不能自己行使姓名变更的权力,如有必要修改其姓名,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您和蓝某)代理其变更。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孙辈姓氏问题的批复》中强调,因子女姓氏问题发生纠纷而母亲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应以孙辈自己表示的意志为主;子女年幼尚无表示其自己意志的能力时,应从民间习惯,其出生时所用的姓氏不宜改变(将来户口法有规定后从其规定)。并且考虑到家庭血缘这些特殊的关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又进一步规定:“??父或母一方私自将孙辈姓氏改为丈夫或父亲姓氏而引发纠纷的,应限期恢复。”据此,您与蓝某双方结婚时,可以协商变更孙辈的姓名,协商未达成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变父亲原用的姓名。现在蓝某未经

您同意,就单方面将母亲的姓名改变,显然是不当的。如您提出异议,应恢复父亲的原姓名。

另外,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扶养孙辈的父或母,有探视孙辈的权力,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您和蓝某离婚后,作为不直接扶养孙辈的一方,您有权看望自己的母亲,并且蓝某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助。所以,蓝某严格看管母亲,不使您见她的做法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您可以恳求法官裁定蓝某允许女儿每周和您生活三天。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根源在于咨询者对夫妇离婚后,一方无权私自修改孙辈姓氏并制止另一方对孙辈进行探视等问题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陈先生,您向法庭控告前,最好先想办法和蓝某协商一下,尽量用缓和的方法解决该问题,以免伤害到儿子的爱情。对于行使探望权的方法、时间可以由您和蓝某合同确定,如果蓝某执拗已见,您再向法庭胜诉,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探望权也不迟。

☆提醒有未成年孙辈的结婚母亲,孩子不是任何一方的私有财产,不管子女追随哪一方生活,都应该容许另一方看望。这样可以增进孙辈和妈妈双方的爱情,对孙辈的身心健康也有用处,不要因大人之间的爱情问题而给儿子导致伤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4)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处理孙辈赡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a27)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辈姓氏问题的批复》(a35)

3.父母再婚后未成年孙辈由谁扶养?

咨询热线内容

艾某与我结婚后一年,便生了个女儿。初为人父,我更是久久沉溺在幸福之中。为减少母亲的负担,我把儿子从老家接来,想帮母亲带带小孩。

可是没有想到,母亲没哪些文化,刚来城里又不太适应,经常给儿子添一些麻烦,而且她带小孩的形式也和我父亲完全不同,二人常常为一些琐事发生口角。我又是个孝女,经常和父亲因儿子而吵架。这样的日子过了半年,在丈夫刚满半岁的时侯,艾某向我提出结婚,我考虑后也答应了。本来结婚的事一切都太顺利,可在儿子的抚养权归属上却出现了争议。妻子觉得她工作稳定,收入也不错,而且女儿从出生到现今仍然跟随她,所以孩子应当由她来扶养。我对她的意见则坚决不同意,儿子是我的命根子,并且我收入要比丈夫高,可以给儿子更富足的生活,所以,抚养权应当归我。可艾某觉得因为我长年在外出差,根本没有条件好好照料女儿。为此,我们仍然争吵不下。

现在,我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官将女儿的抚养权判给我,不知道是否会得到法庭的支持?

律师专线解答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孙辈归谁扶养仍然是夫妇处理结婚问题的一大矛盾。我国《婚姻法》和法庭在处理这种问题时通常会从有利于孙辈身心健康、保障孙辈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亲双方的实际扶养能力和赡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确定未成年孙辈抚养权的归属。

其中,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1款、第2款规定:“父母与孙辈间的关系,不因母亲再婚而去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扶养,仍是父亲双方的孙辈。离婚后,父母对孙辈仍有扶养教育的权力和义务。”同时该法第37条也规定,不直接扶养小孩的一方,有义务给付生活费。据此可知,虽然您和艾某结婚,双方结束夫妇身分关系,但大家两人与儿子之间的任何关系都不会改变,只是扶养形式发生了变化,即由婚后父亲双方共同扶养孙辈弄成结婚后由一方扶养,另一方支付生活费的方式。所以,无论儿子最后归谁扶养,您和艾某都仍然是他的父亲,你们仍然要履行父亲的职责。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确定母亲再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哺乳期内的孙辈,原则上由母方赡养。这里所说的哺乳期是自小孩出生后2年之内。但是若果出现以下情况,可将2周岁以下的孙辈判归女方赡养:父母双方合同孙辈归父方扶养的;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患或其他严重病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母方有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其他诱因引起孙辈确实未能随父母生活的。(2)哺乳期后的孙辈赡养问题,由父亲双方合同,协议不成时,由法官依据孙辈的利益和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裁定。(3)离婚后,父母轮流扶养孙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结婚案件处理孙辈扶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肯定了这些方式,同时也规定双方轮流扶养孙辈必须由父亲双方合同,法院通常不主动裁定轮流赡养。

根据您反映的实际情况,您老爸刚满半岁,还处于里面所说的哺乳期内,因此,原则上应由父亲艾某来扶养。同时,根据您和艾某的实际情况来看,您即使收入很高,有扶养能力,但您的工作性质却须要您常年出差,您没有良好的扶养条件;而艾某的工作则比较稳定,收入也不错,并且从小孩出生时起就与其在一起,建立了深厚的爱情。所以,相比之下,艾某比您具有更好的扶养小孩的能力和条件。基于以上情况,如果您向法庭控告,人民法院通常不会支持您的申请,而会把小孩的抚养权判给其母艾某。但您仍然享有探望权,可以随时去看望父亲,所以您也不要过分痛楚。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根源在于咨询者对母亲再婚后,未成年孙辈的扶养问题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我们太理解您对女儿的深厚爱情,但儿子不是妈妈的私有财产,不能说要就要,必须按法律的规定办事。而且使小孩追随艾某生活更有利于他的健康成长。所以,为了女儿,最好的办法就是理性对待这个问题,不要意气用事。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4)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结婚案件处理孙辈扶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a27)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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