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家事纠纷诉讼程序指引

第一部分:离婚纠纷诉讼程序指引

一、离婚纠纷的解决途径

目前解决结婚纠纷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即男女双方当事人均自愿结婚,并就财产和孙辈扶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到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结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给离婚证;二是诉讼离婚,男女任意一方觉得双方爱情断裂,要求结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结婚诉讼。协议离婚并不是提起结婚诉讼的后置程序。

二、离婚纠纷诉状的撰写

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总体来说,离婚诉讼的诉状除抬头标题外,一般包括四大部份:

一是双方当事人的身分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邮政编码以及联系方法,如有诉讼代理人,注明诉讼代理人的相关信息;

二是诉讼恳求:原告须要有明晰具体的诉讼恳求,一般包括: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给付、探视权的行使、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欠款的分割和负担、损害赔偿金的恳求等,视个案具体情况而定;

三是事实与理由:原告围绕提出的诉讼恳求,阐释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与理由应该简明扼要、实事求是;

四是尾部:写明受诉法官名称,起诉人签名并写明日期,如果一并附有证据,列明证据份数。

三、离婚诉讼的控告主体

男女双方当事人在觉得夫妇爱情早已断裂时,均可以提起结婚诉讼。但应该注意以下特殊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行向法庭提出结婚诉请,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而按照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是其第一次序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提起结婚诉请,首先应该变更监护人。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强奸、遗弃等严重损害无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力或则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根据非常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结婚诉讼的,法院给以受理。

(2)女方受孕提起离婚诉讼

女方在孕期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结婚。但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结婚,或者法官觉得确有必要受理女方结婚恳求的(如男方孕期是因与案外人外遇引起的),则法庭应予受理。

(3)离婚诉讼的再度胜诉

判决不准结婚和调处和好的结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控告的,法院不予受理;离婚诉讼中上诉抗诉或则按抗诉处理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又控告的,法院不予受理。该再度胜诉的限制适用于上诉,不适用被告。在此期间,被告可以提起结婚诉讼。

四、离婚诉讼的管辖

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时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常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控告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入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则被采取强制性教育举措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则被采取强制性教育举措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则被采取强制性教育举措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胜诉结婚的案件,可以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胜诉结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常常居住地的,由上诉胜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领证并移居美国的华侨,如移居国法官以结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庭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结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则一方在国外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美国离婚并移居美国的华侨,如移居国法官以结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结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则在国外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美国,一方居住在国外,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结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庭胜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胜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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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双方在美国但未移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控告结婚的,应由上诉或则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已经结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移居美国,仅就国外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离婚诉讼中的授权委托

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开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限:代为控告、答辩;调查、提供证据;出庭;进行和解;接受调处;承认、放弃、变更诉讼恳求;提出起诉;签署诉讼文书;申请抗诉;提起再审;申请执行等。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人、受委托人双方本人签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恳求,进行和解,提出起诉或则提起再审。

尤其须要注意的是,因结婚纠纷涉及身分关系的解除,因此虽然有诉讼代理人,除当事人本人不能抒发意思的以外,仍应到庭;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到庭的,需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

侨居在美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美国寄交或则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让使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让使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让使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有夫妇、直系姻亲、三代以内直系姻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赡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时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身分护照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时应该向人民法院递交身分护照、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离婚诉讼中申请不公开审理

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当事人考虑自身隐私等诱因,向法庭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依法审查后,可以允许。

七、离婚诉讼中的举证

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有权提供证据。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双方的基本身分情况材料,包括双方的身分证明材料、结婚证、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户口资料等;

二是双方的财产状况和欠款情况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子的产权证书、银行存折、股票帐户、公司股权证明、举债账簿等;为证明一方的薪资收入情况,应递交纳税证明,有合理理由未能提供纳税证明的,可以递交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收入证明;

三是双方爱情是否断裂、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否存在婚外外遇、与别人同居等证据材料;

当事人应该对其递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略说明,签名签章,注明递交日期。

当事人应该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递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不递交的,视为舍弃举证权力。当事人申请证人到庭作证的,亦应该在举证时限期满前提出。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允许的除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房产等财产的市场价值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法庭申请评估,由法官委托评估机构给以评估。

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递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后举证,经人民法院允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时限。

当事人因客观缘由不能自行搜集的证据,可以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离婚诉讼的时间,请求法庭调阅证据。申请书应该载明所要调查证据的内容,要证明的事实及申请法庭调阅的诱因。

八、离婚诉讼中诉讼费用的缴纳

离婚案件每件收取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值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收取;超过20万元的部份,按照0.5%收取。原告胜诉,应先缴付诉讼费用。如果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上诉诉讼恳求之外的财产分割恳求,被告亦应该根据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确有困难,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应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单位开具的困难证明。

九、离婚诉讼中的调处

男女一方要求结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处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结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应当进行调处;如果双方爱情确早已断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结婚。调解是结婚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应该配合法庭作调处工作,力争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双方的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调处合同后,均应该根据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各自义务。

十、离婚裁定生效前不得另行离婚

离婚诉讼一审二审。一审裁定双方离婚后,如双方均未再审,上诉届满后,一审裁定方生效,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当事人才可以另行成亲。在此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另行离婚;一审裁定双方离婚后,如一方或则双方再审,则须要等一审维持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当事人才可以另行离婚。在二审终审判决未送达,或者一审判处不准结婚、或者一审发回重审等情形下,当事人均不得另行成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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