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能否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

【案情】

李某(男)和王某(女)与2015年12月1日离婚,2017年5月5日,双方生育一小孩。婚后双方爱情不和,经常争吵。2018年4月7日,双方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前订购的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王某10万元。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后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未到民政部门申领结婚登记。2018年7月11日,李某向法庭控告要求与王某结婚,并要求判令婚前订购的房屋归其所有。诉讼中,王某表示同意结婚,但不同意房屋归李某所有。

【分歧】

离婚协议书能够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根据?

第一种观点觉得,离婚协议书可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根据。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合同一经签字即可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的约定也理应对双方生效,可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根据。

第二种观点觉得,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根据。离婚协议书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只有当双方在民政部门申领结婚登记后,离婚协议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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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筹建、变更、终止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合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合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于结婚合同是以婚姻身份关系为基础和前提的所以结婚合同不受合同法调整,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因此,离婚协议书并非其实适用“一经签字即可生效”的通常协议规则。

离婚协议书的根本目的在于解除夫妇双方的婚姻关系,同时对儿子扶养、财产分割、债权债权享有和分担等做出约定。如果结婚未成,则属合同目的没有实现,其他约定则无从谈起。从本质上来说,离婚协议书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所附条件为在法律意义上成功结婚,即在民政部门申领结婚登记。如最终双方无法申领结婚登记,则视为条件未成就,离婚协议书也因而无法生效,对双方均不形成法律效力。法院也不能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对财产进行分割,而应当根据法定的分割原则对夫妇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综上,笔者觉得,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根据。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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