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离婚诉讼中,往往会有一方当事人须要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实际情况中,诉讼保全申请却很难得到法庭的批准。主要缘由在于: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条件偏低,当事人无力承受。
诉前的财产保全是必须要提供担保的。
而诉讼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担保,也就是说担保不是必须的,是否提供担保完全由法官说了算。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不管是诉前还是诉讼中还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担保可以以当事人提供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当事人提供一定数目的物,当然也可以提供保证人。保证人的形式法官通常不会同意,就是同意了,在现今这个社会,有几个人能顺利找到乐意为自己担保并且法官也会觉得符合条件的保证人呢?那么,剩余的形式就是当事人必须提供金钱担保或则物的担保。
夫妻双方离婚一段时间了,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好不容易才积累了一点财产,比如房产、汽车、存款以及其他。这些存款肯定会以个人的名子存入建行,而车辆、房产也有好多情况登记在个人的名下。一旦夫妇爱情恶化,则表面上的财产所有权人就有转移那些财产的可能。而这种财产通常都是在婚内产生的,是夫妇共同财产。一旦转移了(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对方要主张权力的时侯,这边可以来个死不认帐,就是认帐了,那执行也是个问题。
所以,离婚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就十分必要。
就拿一对北京夫妇来说吧,双方假定有存款20万、价值160万的房产一套、价值20万的小汽车一辆,全部登记在男方名下。现在要结婚了,男方要控告,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这时候法庭说了离婚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全部价值的20%的担保。一共200万的财产就须要提供40万的担保。男方辛苦了十多年的家底全在男方手里把握着呢,到那里去找这40万啊?找人借?哪里去借?谁乐意借?所以女方就只能舍弃财产保全这条路了,财产保全在这里也成为不具有操作性的规则。上海还好点,外地有些法庭呢?他们是要求你提供100%的担保,也就是200万的财产需要你提供200万的担保,这不是故意欺瞒人吗?很多当事人也只能知难而退了。
笔者觉得,针对离婚诉讼,法院应当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可否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时侯先按照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就财产部份进行基本的审查,如果能基本确定是夫妇共同财产了,那可要求当事人提供太低比列的担保或则不需要担保就采取保全举措?法律应当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在这个问题上来点灵活变通,拘泥于法律的死硬规定只能使诉讼保全这一规则成为空谈,绝大多数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真正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