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涉外结婚诉讼法庭管辖怎样确定?法院结婚诉讼费用缴纳标准是如何的?
南京结婚律师解答:
涉外离婚诉讼
(一)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结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结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结婚的,当地法官是否受理,由该法官依其国外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美国,一方居住在国外,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结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美国一方在居住国法庭胜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胜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控告结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胜诉。
4.在国外领证并移居美国的华侨,如移居国法官以结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庭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结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外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美国但未移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控告结婚的,应由上诉或则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离婚并移居的华侨,如移居国法官以结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结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外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结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官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结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申领;由外国法庭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结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申领。
(二)送达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述形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成或则共同出席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形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筹建的代表机构或则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办理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容许寄送送达的,可以寄送送达,自寄送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依照各类情况足以认定早已送达的,期间期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该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后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再审。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再审或则提出答辩状,申请延后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期间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案之日起六个月稽核结。有特殊情况须要延长的,由本院部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须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再审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结案之日起三个月稽核结。有特殊情况须要延长的,由本院主任批准。
(四)证据
在我国法官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产生的,该证据应该经所在国公证机关给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让使馆给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签署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台湾、澳门、台湾地区产生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则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英文译本。这里的"中文"指英文繁体。
苏州结婚律师解答:
法院结婚诉讼费用缴纳标准
一、离婚案、劳动争议案、其他非财产案每件收取50元;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每件收取100元。离婚程序
二、治安行政案件每件收取30;其他行政案件每件收取10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收取400元。
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收取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四、财产案件:1千至5万的收费率4%,再加10元;超5万至10万的收费率3%,再加510元;超10万至20万的收费率2%,再加1510元;超20万至50万的收费率1.5%,再加2510元;超50万至100万的收费率1%,再加5010元;100万以上的收费率0.5%,再加10010元。
五、申请财产保全:1千元至10万元的收费率1%,再加20元;10万元以上的收费率0.5%,再加520元。
六、申请执行案件:1万元至50万元的收费率0.5%;50万元以上的收费率0.1%,再加2000元。执行案件在结案时不应收执行费。
七、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再审案件受理费,不予返还;重审后又原告的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八、对判决不予受理、驳回控告和当事人对二审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均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
九、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恳求、被告提出起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恳求,人民法院须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同的诉讼恳求分别估算缴纳。
十、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额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估算,减半收取,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一、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结婚裁定案件,每件收取100元;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每件收取500元;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按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依申请执行的金额或标的价额,如最终决定仅承认而不予执行的,扣除500元后其余退回申请人。
十一、基层法院二审的再审案件,由上诉人向法庭缴付。双方当事人都提出再审的,应当分别交纳。数额与第一审相同。
十二、(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上诉的案件,当事人应缴纳诉讼费用;(2)当事人对法庭第一审裁定或判决未提出再审离婚诉讼律师费用,一审裁定、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上诉的案件,应缴纳诉讼费用;(3)其他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审讯、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十三、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为外币的案件,以该标的额为基础(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按照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当天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计算应缴交的诉讼费用数额;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一律以人民币估算缴纳;其他诉讼费用除用于必须在境外支付的以外,均以人民币估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