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婚姻法结婚程序、离婚申请程序
1、离婚的途径有两种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经核准颁授离婚证;
向法庭控告结婚,法院调处结婚或判决离婚。
2、有下述情形之一也可解除婚姻关系
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撤消婚姻,经核准或裁定撤消婚姻的;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经裁定婚姻无效的。
3、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4、配偶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自然中止,但这不是再婚。
5、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未达成结婚合同的;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大陆代办的。
二、涉外婚姻离婚程序、军人结婚程序
1、涉外结婚诉讼程序
2、军人结婚手续
三、离婚案件庭审审理程序、离婚诉讼庭审程序、法院控告结婚程序流程、法院结婚程序
1、离婚案件法庭管辖
2、离婚案件诉讼代理人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抒发意志的以外,仍应到庭;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到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结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该出庭;法定代理人不能撤诉的,人民法院应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裁定。
3、离婚案件控告与受理
当事人胜诉或法官按结案处理后,当事人再度胜诉的法官应该受理,但是胜诉的结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控告的法官可不
予受理。
离婚和解除领养关系的案件,法院调处或裁定不解除该关系的,之后被告可以再度胜诉。
原告在特定情形下也可再度胜诉:
①在6个月以后控告;
②本案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在6个月内也可控告。
女方在孕期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结婚。但男方提出结婚的,或法官觉得确有必要受理女方结婚恳求的,不
在此限。
对下落不明人控告结婚,而不申请宣告失联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该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4、离婚案件调处
对于结婚案件,法院应该先行调处。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到庭出席调处的,除本人不能抒发意志的以外,应当开具书面意见。
调解和好的结婚案件可以不制做调解书,可以制做调处口供立案。
5、离婚案件二审
宣告结婚裁定,必须告知当事人在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离婚。
6、离婚案件一审
一审裁定不准结婚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觉得应该裁定结婚的,可以与孙辈赡养、财产问题一并调处,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7、离婚案件上诉
对结婚案件(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可申请上诉,财产分割是例外:已经分割的可申请上诉,尚未分割的可另行控告。
四、协议离婚程序流程、协议离婚申领程序
1、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要求结婚的夫妇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双方均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结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孙辈赡养、财产及债权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当事人持有大陆婚姻登记机关或则中国驻华让(领)馆颁授的结婚证;
当事人各递交2张2寸双人近日半身免冠相片;
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23条至第28条规定的身分护照。
2、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离婚诉讼庭审笔录,应当依照下述程序
查验本规范第48条规定的护照和证明材料;
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结婚的条件;
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以及对结婚合同内容的意愿;
双方自愿结婚且对孙辈赡养、财产及债权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申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夫妻双方亲自在结婚合同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妇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3、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递交的护照、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