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状答辩人:XXXX,女,XXXX 生,住 XXXXX 号,身份证号:XXXX,电话: XXXX。被答辩人:XXX,男,XXX 生,住 XXXX,联系电话:XXXX。答辩人因 XXX 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1.答辩人同意解除与 XXX 的婚姻关系。 答辩人同意离婚,不是因为被答辩人诉状中所称的感情完全破 裂,而是考虑到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家人现在想极力拆散这段姻缘的 不正常想法和现状,考虑到想为我的孩子提供一个温暖温馨的家庭生 活环境才同意离婚。 答辩人想说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自由恋爱认识,并由双方亲 友认可后结婚,感情一直很好。但由于被答辩人听信他人闲言,加上 没有固定工作,导致性情孤僻猜忌,经常为家庭琐事挑起家庭纠纷。 直至答辩人收到起诉状之日,答辩人仍相信被答辩人是受他人挑拨一 时意气用事。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夫妻感 情破裂,这不是事实。感情再好的夫妻也难免有矛盾,有摩擦有争吵 在家庭生活中并非不正常的事,并不能因此说夫妻感情破裂。事实上 被答辩人和答辩人因为家庭琐事几乎很少发生争吵,大多数都是被答 辩人被其他人尤其是其母亲、胞姐说教、闲言后就会挑起与答辩人的 争吵。
被答辩人诉状中所说的 2011 年 5 月发生的争吵,也是由于被其家人说教闲语后由被答辩人挑起的。这次事情之后,由于当时答辩人 带着小孩回娘家住了一段时间,期间答辩人的父母胞弟都曾多次联系 被答辩人,希望能回到婆家居住,但被答辩人及其家人都不予理睬。 没想到,不久之后答辩人就收到一纸诉状。 答辩人一直认为,一日夫妻百日恩,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才能 修得共枕眠,答辩人十分珍惜和被答辩人的缘分,尤其是现在还有尚 咿咿学语的孩子,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一直感情很好,也有共同的生活 目标,答辩人想不出能有什么严重的矛盾使得双方要以离婚的方式才 能解决,也无法相信被答辩人竟然如此臵夫妻感情、父子感情于不 顾,为莫须有的家庭琐事要对簿法庭。既然被答辩人执意如此,尤其 是被答辩人的家人,不但不为其至亲的婚姻祝福,还推波助澜,答辩 人认为即使现在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要求,被答辩人和其家人也不会善 罢甘休。考虑再三,为了答辩人和孩子有个更平和融洽的家庭成长环 境,答辩人愿意成全被答辩人及其家人,同意离婚。2.婚生子 XXXX 由答辩人抚养,被答辩人定期给付抚养费。 原被告于 XXXX 日生育一子 XXXX,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 求抚养儿子。
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孩子刚刚满 2 岁,而且一直由答辩人直接抚养。从孩子出生 到现在,从照顾孩子的衣食起居直到现在孩子上幼儿园,都是由答辩 人在承担。而被答辩人却对孩子漠不关心,不仅平时对小孩缺乏关注 照顾,甚至孩子生日、端午中秋、国庆等重要节日都未与孩子一起度 过,甚至电话都没有打过,可见被答辩人对亲生孩子的感情冷淡到何 地步!第二,答辩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而被答辩人却一直没有稳定的收 入来源。 第三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被答辩人有抽烟的不良嗜好,烟史多年,且烟瘾很大,即使 在答辩人怀孕期间,也无法戒掉。如果小孩跟随父亲生活,将对小孩 的身体健康造成巨大伤害。 第四,答辩人的娘家父母、胞弟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都愿意无条 件帮助答辩人抚养孩子,并且答辩人的娘家家庭成员组成较之被答辩 人家庭更完整,四代同堂,和睦温馨,从无矛盾,是远近闻名的模范 家庭,将更利于孩子的成长,弥补孩子因为家庭缺失而产生更大消极 影响。3.请求法院判决将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由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 付自 2011 年 5 月起由答辩人一人承担的孩子的营养、教育、医药、日 常生活费用共计 10581.9 元的一半(因答辩人从未料想到被答辩人会 提起离婚诉讼,所以大部分孩子日常开销的收据发票并未有意保存, 现将部分现有收据发票附上,作为小孩每月基本营养、教育、医药等 费用的标准。
1)营养费用:192 元/月,共计 1344 元。 2)教育费用:340 元/月,共计 2380 元。 3)医药费用:229.7 元/月,共计 1607.9 元。 4)其他日常生活费用:25 元/天*30=750 元/月,,共计 5250 元。 共同财产情况: 1)婚后购买的家具一套,现市值约 3000 元; 2)婚后购买一辆车一部,现市值约为 6000 元,一直由原告使用;3)婚后购买摩托车一部,现市值约为 2600 元,目前由答辩人使 用。 另外,因结婚前答辩人娘家购臵了一套家具作为嫁妆赠与女方,此为 答辩人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答辩人一直认为“成一个家难、拆一个家易”,原告现在不珍惜 婚姻,不珍惜家庭,但答辩人希望原告能以孩子为重,以此为戒,不 要再杜撰事实离婚诉讼答辩状,混淆视听,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同时也恳请法院 核实上述答辩意见并采纳。此致 XXXX 人民法院答辩人: 2011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