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一审法官裁定双方当事人结婚,并对孙辈赡养、财产分割给以处理;在原告期间,一方当事人死亡。在这些情况下,一审裁定到期(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判决内容能够形成应有的法律效力?或者说在财产承继上出现纠纷,如何认定结婚裁定所涉内容?这是值得思索的问题。
婚姻关系是男女双方因离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的主体是一男(夫)一女(妻),他们是婚姻关系中权力的享有者,也是义务的承担者。婚姻关系的产生是基于订婚;婚姻关系的剿灭的缘由有什么,这也涉及到了本文开头所提到的问题。与离婚相对,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应当是婚姻关系剿灭的一个诱因;法律关系的主体死亡是否是婚姻关系剿灭的缘由,法律并没有明晰的规定,但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离婚诉讼当事人死亡,依法享有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在婚姻关系中,婚姻关系的主体死亡,其似乎不能再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同时,婚姻关系欠缺必要的主体,也或许不再称之为婚姻,所以,婚姻关系的主体或则主体中的一方死亡,婚姻关系应视为自行中止。假如还有异议,可以现实生活为证,因夫亡或妻亡致再嫁或则纳妾,是生活中常有之事。这种情况下,如果前一个婚姻关系不中止,后一个婚姻关系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能代办结婚登记手续。是否还有其它诱因致婚姻关系中止,尚待剖析。
回到本文开始。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其中的一方死亡,婚姻关系即自行中止。一审法庭虽就结婚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作出裁定,但在原告期间该裁定并未形成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因婚姻关系所产生的一切事务并不受法庭裁定的限制。在这期间,如果一方当事人或则说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死亡,婚姻关系为自行中止。这种情况对法庭的裁判影响是多方面的。一是准予当事人结婚的内容形同虚设,原因是在该裁定内容生效前涉案的婚姻关系已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而自行中止,其到期生效已无益。二是孙辈扶养、财产分割的裁定内容缺少存在的基础,原因是法庭对孙辈扶养、财产分割的裁定内容是构建在法庭允许当事人结婚的基础之上,如果准予当事人结婚的裁定落入虚无,那么因而所产生的裁定内容也失去依据。三是影响到法庭裁定的权威性。前文已述,离婚案件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中止是因为一方当事人死亡导致的,而非根据法庭的裁判,由此所启动的财产承继等法律行为须要根据承继法等法律的规定,亦非根据法庭的裁判。
存在的问题是,如果二审裁定到期,生存方或则死亡方的近亲属恳求法官执行裁定所涉财产内容,则二审生效裁定处于难堪的窘境,以婚姻关系自然终结其实难以否定二审裁定应有的效力;以二审裁定去处理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又是行不通。
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如下剖析:
是否采取终止审理?民诉法第136条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是否出席诉讼的。回答是否定的。理由是结婚案件涉及到人身关系,不适用继承人出席诉讼;再说裁判文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一审诉讼程序已全部进行完,不存在终止审理的问题。在这里有必要阐述二审普通程序的起止点问题。根据最高法庭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4条规定,一审审限是指从结案的隔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审限中止则程序应中止。有论者觉得,一审程序的终点应为原告届满。这似乎与现实相矛盾,试举例,上诉期间当事人再审,法院结案,此时原告时限未满,一审程序则未终结,而再审程序又因当事人的原告启动,难道说此一、二审程序同时在进行中,显然不妥。
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那么,是否按照该条的规定终结诉讼呢?从民诉法对该条规定安排和立法原意来看,该条规定适用于诉讼过程中,即从案件受理到裁判文书送达到双方当事人。我们的问题是当事人在原告期间死亡,其中所含的一个意思是裁判文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显然,在这里二审诉讼程序已全部进行完。因此,该条规定不适用于此类情况。假如死亡风波是发生在当事人一方再审后,即案件步入再审程序,二审法官其实可以采取终结诉讼的形式立案,则二审裁定不形成法律效力。
有探讨者觉得,应撤消终审裁判。根据民诉法及最高法官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法庭的裁定公审送达后,有几种情形可以撤消。1、第二审程序中,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原裁定违犯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定的,裁定撤消原裁定。2、审判监督程序中,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或者具有本意见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违背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定、裁定的,或者原一、二审裁定遗漏了应该出席的当事人的,裁定撤消原裁定。很明显,我们的问题在这里并不适宜。
又有探讨者提出,建议最高法庭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撤销二审裁定,终结诉讼。但是,撤销二审裁定在现行法律范围内似乎并不妥当。
为防止这些情况的发生,笔者建议更改诉讼法或则颁布司法解释给以规定,由人民法院主动提起上诉,以案件事实发生重大变更为由,裁定撤消原审裁定、终结诉讼。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