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女儿非亲生”诉讼离婚,该不该判离?

汤先生提供的判决书

汤先生提供的判决书

今年3月,来自福建的汤先生以夫妇爱情不和,且男方劈腿生育一女为由,向湖南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结婚诉讼,并向法庭递交了一份自行委托相关机构作出的亲子鉴别报告,证明双方扶养的3岁多父亲汤某灵的生物学妈妈,并非他自己。

4月30日,汤先生收到了醴陵市法院的判决书:驳回其结婚诉讼恳求,法院觉得,两人仍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暂裁定不准结婚,而给与原、被告一定时间修补爱情,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这一裁定经媒体报导后,受到关注。此外,澎湃新闻注意到,唐先生的父亲在法院上曾表示,不认可亲子鉴定,但“夫妻爱情断裂,同意结婚”。

汤先生的代理律师李雅纯5月7日下午告诉澎湃新闻(),他们正在写上诉状,计划向株洲市中院提起再审。

5月8日,澎湃新闻就此事访谈了多位律师。有律师觉得,本案中,孩子非亲生这一理由确实不是法律明晰列举的应准予结婚情形,是否判距,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也有律师觉得,“既然原被告都觉得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结婚,法院应当判距而不是任意扩大甚至强行去干涉当事人的婚姻自由。

观点一:孩子非亲生未明晰纳入法定结婚情形

汤先生向澎湃新闻提供的民事判决书显示,醴陵市法院觉得,原、被告系自主离婚,且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爱情基础。现双方爱情出现了裂纹,但只要三人能谨慎考虑、理性对待,念及彼此离婚的夫妇情分,相互关心,相互责怪,共同协作,努力维系家庭,两人仍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且按照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本案暂裁定不准结婚,而给与原、被告一定时间修补爱情,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驳回上诉汤先生的诉讼恳求,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由上诉承当。

这起结婚诉讼案中,孩子并非亲生是否符合法定的结婚情形?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进潼在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时觉得离婚诉讼代理人委托书,孩子并非亲生这一理由不足以使法官裁定结婚。

她介绍(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我们朴实的正义观确实觉得女儿系外遇所生可导致爱情断裂,但是道德观念与法律规定有一定的距离。”欧阳进潼剖析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胜诉结婚的,如果爱情确已断裂,经调处无效的,应当准予结婚;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结婚的情形,包括重婚或与别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强奸、遗弃家庭成员,因爱情不和分居满三年等,以及其他造成夫妇爱情断裂的情形。在本案中,孩子非亲生确实不是法律明晰列举的结婚情形。是否判距,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澎湃新闻注意到,女方付某华曾声称,她婚姻家庭状况不好,夫妻爱情断裂,同意结婚;原告所做亲子鉴定无根据,是对被告父子的伤害,被告愿单方扶养小孩;此外房屋为被告所购,若房子问题不能裁定归被告单独所有,则被告不同意结婚。

对此,欧阳进潼觉得,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第一次诉讼离婚时,如果对方明晰不同意,在没有法定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法院通常裁定不予结婚。“在本案证据中,亲子鉴定是女方做的,未经司法鉴别。女方以财产分割存在争议为由不同意结婚,在此情形下法庭裁定不予结婚是符合通常司法实践的。”

观点二:夫妻爱情断裂可判结婚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则觉得,既然双方已没有爱情,就该裁定结婚,至于财产问题可以一并分割或日后处理。

丁金坤律师觉得,法律上,离婚的标准是“夫妻爱情断裂”。若本案双方都觉得爱情早已断裂,且孙辈非亲生已确定是事实,男方爱情遭到伤害,足以裁定结婚。若因男方对财产分割不满意,不愿结婚,法院裁定不准结婚,或损害法律的威信。

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和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张玉霞律师也觉得, “既然原被告都觉得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结婚,法院应当判距而不是任意扩大甚至强行去干涉当事人的婚姻自由。”

澎湃新闻注意到,法院裁定不准结婚时,还考虑到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法院觉得,“给予原、被告一定时间修补爱情,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对此,张玉霞律师觉得,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仅适用于合同结婚并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其立法精神,也只是给与结婚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一定冷静的时间。长期关注婚姻法的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荆在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时称,可以挽回的婚姻才有适用冷静期的必要,“立法的原意是通过冷静期挽救冲动结婚、可挽救的婚姻,而不适用一个早已出现了严重裂纹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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