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2)有明晰的被告、具体的诉讼恳求和事实依据。
(3)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或则口头状告理由。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被告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地址。
(2)诉讼恳求和所依据的事实或则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接到上诉人的诉状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控告条件,决定结案审理,从而导致诉讼程序开始,称为受理。
2.审理审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胜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裁定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打算、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打算。
包括下述一些内容:送达起诉状副本,就是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的结婚胜诉后,经审查,符合结案条件,应当在7日内结案,并在受理后的内将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人,被告人在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读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起诉或应诉的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该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出席诉讼,更换不符条件的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的恳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
人民法院受理结婚案件后,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调和矛盾,消除分歧,互相谅解,达成协议的行为。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图章,调解书送达后,就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循。
(3)开庭审理。
调解不成,进行开庭审理。
3.判决
可以按照庭审情况再进行调处,调解不成后,即行公审。人民法院审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公审的,应当发送判决书;定期公审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至此,离婚案件二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向下一级法庭提起再审,进行再审程序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结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处或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结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应当进行调处;如果爱情确已断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结婚。
有下述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结婚:
(一)重婚或则与别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则强奸、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场、吸毒等陋习屡教不改;
(四)因爱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造成夫妇爱情断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联,另一方提起结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结婚。
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度提起结婚诉讼的(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应当准予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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