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新情况、新理由之认定

作者:日期:2014-10-25 原告苏某与被告薄某经人介绍相恋恋爱,并于2012 日登记离婚,但双方未举办订婚典礼。后双方家庭因筹办婚宴事宜发生纠纷,导致双方家庭成员多次发生争执,原告认 为原、被告婚后爱情基础薄弱,又因离婚事宜形成矛盾,导致夫妇爱情断裂,故分别于2013 月、2013年11 月状告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定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爱情基础尚可,故于2014 月17日做出裁定,驳回上诉 苏某要求与被告薄某结婚的诉讼恳求。在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以后,双方及双方家庭成员多次 因琐事发生争执,且被告薄某到上诉苏某工作单位找上诉苏某理论,导致上诉苏某单位领导 多次找苏某谈话,后苏某慑于压力离职。并于2014 月14日以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在 判决不准结婚以后六个月外向人民法院控告,要求解除与薄某的婚姻关系。 【分歧】 第一种观点觉得,法律设置六个月时间限制上诉的质证,维护婚姻的稳定。降低《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认定标准,易让家庭及 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苏某与薄某在法庭做出不准结婚的裁定以后,虽仍有争执,但仍 属于夫妻之间为减轻双方紧张关系,在沟通过程中发生的口角。

苏某其实辞去其工作,但也 属于其主动离职。不可将此种情况认定为法律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依法应该判决驳回原 告的控告。 第二种观点觉得(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从立法目的角度而言,法律规定上诉在一定年限内不得控告,有利于 稳定和改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在六个月内人民法院不接受上诉的控告是有必要的。 但是人身关系虽然不同于财产关系,它是构建在爱情的基础上,而爱情又会发展变化,因此 在六个月内若果出现新情况,或上诉持有新理由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本案中上诉苏某多 次控告到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做出不准结婚的裁定以后,双方当事人多次发生争执,且双 方的结婚纠纷早已影响到当事人的正常工作生活,故应该将其作为新情况、新理由,受理原 告苏某的控告。 【评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且笔者觉得之所以会出现上述争议,原因在于对《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别。我国现行 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新情况、新理由的认定标准做出规定,所以实践中,对新情况、新理由 的认定主要由法院自由裁量。由于实践中认定标准不一,也造成宽严相失的问题。 对新情况,新理由认定标准过宽或过严,都会让法律规定被束之高阁,成为摆饰,使立 法目的未能得到实现。

认定标准过空泛,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类方式规避法律关于新情况、新 理由的规定。若认定标准过分苛刻,当事人未能以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重新提起诉讼, 此规定亦无存在的必要。因此,准确掌握新情况、新理由的认定标准,不可是着力维护当事 人利益的须要,亦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维持家庭及婚姻关系稳定。 笔者觉得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新情况、新理由: 第一,新情况、新理由形成的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 项之规定,判决不准结婚和调处和好的结婚案件,原告胜诉或则人民法院按抗诉处理的结婚 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控告的,不予受理。可知六个月之起算点应 当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及民事裁定书生效之日算起。 第二、新情况、新理由的认定标准。维持婚姻关系案件,规定上诉在一定时限内不得起 诉,有利于稳定和改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婚姻关系构建于一定爱情基础之上离婚诉讼新情况新理由,而爱情 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而言,规定六个月的限制时限,体现立法对 婚姻的谨慎心态,意在使上诉方深思熟虑,避免一时冲动。同时,在于希望随着时间推移, 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紧张关系得到缓和,感情能进一步推进,从而舍弃结婚之意愿。因此,原 告在六个月内以新情况、新理由要求结婚的,原告所持的新情况或新理由应该是促使立法缓 和双方关系之目的已无实现可能的情况或理由。即新情况、新理由的出现让双方爱情不但没 有缓和,反而进一步恶化。 (重庆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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