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什么样的情况可以不用间隔半年?

●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的基础是双方的爱情,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结婚、维持领养关系的案件或则调处和好的结婚案件,原告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在六个月内又控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是为了给双方一段时间,以清除双方的成见,促进双方和好。原告胜诉或则按抗诉处理的结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控告的,也不予受理。

●如果在六个月内,双方有了新的冲突,感情进一步恶化,即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又控告的,人民法院应该给以受理

案例一

【案情】原告与被告2014年9月3日登记离婚,婚后无孙辈。2016年4月,原告控告要求结婚。法院审理觉得双方夫妇爱情还需磨合,有和好的可能,于6月27日裁定驳回了上诉的诉讼恳求。7月6日晚,原、被告发生争执并报案,后上诉回汉中下班。7月19日,原告返回南山壹号住房,发现室外灯具电器不知去向,窗帘、插座盖板、水管等物品被毁坏,随即报案。经调查系被告于7月7日将家中物品搬至现由其居住的其叔父的房子。

【一审法庭觉得】原告与被告婚后缺少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没有构建起深厚的夫妇爱情;对日常生活中形成的矛盾纠纷,双方不能否有效沟通、互相理解宽容,导致夫妇爱情日渐恶化。第一次结婚诉讼后,双方并没有采取积极心态和举措消弭夫妇爱情,反而因家庭琐事再度发生争执,不能冷静对待。被告在矛盾发生后,搬走和毁坏家庭财产,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七)项规定的新情况,原告再度胜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不冷静行为激化了夫妇爱情断裂,虽然被告表示不同意结婚,但双方都没有挽回感情的意愿和行动,经调处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结婚。

【二审法官觉得】上诉人在夫妇矛盾发生后,擅自撤走夫妇共同财产中的衣柜电器等用具,并导致部份物品和设施设备损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被上诉人再度胜诉结婚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

【案情】2009年12月6日,原、被告××××年××月××日在滕州婚姻登记处代办离婚登记手续。原告曾于2015年6月份向法庭提起诉讼,2015年7月15日经法院调处,被告当时写了保证书1份,保证不再和别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不使用暴力,原告向法庭胜诉。2015年8月10日,被告和那个女人在北京一个酒店被上诉抓个正着。请求判令原、被告结婚,婚生女冯某乙、婚生子冯某丙由上诉扶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退还婚后个人财产、依法分割夫妇共同财产。

【一审法庭觉得】被告曾于2015年1月10日给上诉开具保证书承诺不再与别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因被告违背保证书的承诺,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以被告有婚外情,夫妻爱情不和为由诉至法庭,请求与被告结婚。2015年7月15日,被告再度给上诉写保证书1份,承诺不再与外边的男人有不正当关系,原告撤回控告。2015年8月10日,被告再度违背保证书的承诺,与别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致原、被告分居生活,原告再度诉请结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妇爱情已断裂,原告恳求与被告结婚,应予允许。

【二审法官觉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结婚和调处和好的结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留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控告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胜诉或则按抗诉处理的结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控告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本案中,被上诉人曾于2015年6月18日以上诉人与别人有不正当关系、夫妻爱情不和为由提起结婚诉讼,2015年7月15日撤回控告。2015年8月11日,上诉人违背承诺约定与别人在酒店居住,被上诉人报案,经大队调处双方同意如爱情难以继续,自行到法庭结婚,本案应属于六个月内又出现新的情况,原审法庭受理该案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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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案情】吕某于2009年3月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与妻子结婚,理由是父亲嗜酒斗殴,严重影响家庭安宁,破坏正常生活秩序。在法院上,周某不同意结婚,既谢罪又道歉,并保证今后戒烟,不再施暴。法官见被告确有悔罪之意,依法进行了调处,被告当庭具结保证书,原告也表示谅解,该案遂以调处立案。可是,就在法庭调处后不到一个月,周某就又端起杯子(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把法院上所作的保证忘得一干二净。吕某质疑周某口是心非要抢杯子,周某火冒三丈拿起酒壶,扬言要砸死吕某,吓得吕某跑回娘家躲避。一个星期后,周某召集了四个酒肉朋友醉醺醺地闯入吕某娘家,强行要带吕某回去过日子。吕某不同意,遂发生口角,周某借着酒性对吕某及其妻子大打出手,致使吕某脊椎脱位,多处软组织挫伤,母亲也两处重伤,导致吕某及其妻子住院费花了逾亿元。吕某于2009年5月向法庭再度胜诉要求结婚。周某声称,原告之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处和好的结婚案件6个月不得再控告的规定,请求驳回上诉的控告。

【一审法庭觉得】被告既不违背当年所作的保证,也不尊重上诉的人身权和人格权,屡次喝醉酒醉杀害上诉,严重伤害夫妇爱情。虽经调处和好,但被告却不思悔悟,在调处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又喝酒闹事,导致夫妇未能共同生活,足以证明双方爱情确已断裂。原告据此向本院控告结婚离婚诉讼新情况新理由,应予支持。最终法庭依法裁定解除吕某与周某的婚姻关系。

离婚调处:指以协助当事人正确处理结婚纠纷为宗旨而进行的调处,就调处的内容而言,可分为调和和调职,在实务中,一般都以调和为优缺,调解应该遵守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逼迫当事人接受调处。

离婚诉讼上诉再度提起结婚诉讼:除非出现法定的新情况、新理由,离婚诉讼的上诉在裁定不予结婚或则调处和好以后六个月内再度胜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判决不予结婚或则结婚调处立案后出现的新情况、新理由:一般是指当事人在裁定不准结婚或调处和好后,遇有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重大犯罪可能的,或有其他确定不能继续同居等严重的情况和理由。

案例剖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结婚和调处和好的结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领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控告的,不予受理。”这就是说,离婚诉讼中上诉的控告权是遭到限制的。通常情况下,原告在六个月内又控告的,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两次结婚诉讼的间隔时间为六个月。

此外,大家对法律限制六个月内不准再度提起结婚诉讼的主体要有认识。这种规定只适用于前一次结婚诉讼的上诉。如果是前一次结婚诉讼的被告作为本次诉讼的上诉时,是不受六个月的时限限制的。法律之所以做出上述规定,是因为裁定不准结婚及调处和好的结婚案件都是维持原有身分关系的案件,规定上诉在一定时限内不得胜诉,有利于稳定和改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此规定六个月的时限是有必要的。

这种情况存在例外,如果在六个月内发生新情况,原告有新的理由,则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结婚诉讼,法院可以受理。在司法实践中,被告施行了严重伤害夫妇爱情的行为,或是被告施行家庭暴力且导致或足以引起上诉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或者被告私自转移夫妇共同财产、可能影响上诉合法权益等,原告可以在6个月内再度胜诉。所谓新情况、新理由,就是指当事人在裁定不准结婚或调处和好后,遇有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重大犯罪可能的,或有其他确定不能继续同居等严重情况和理由。

法律对上诉再度胜诉结婚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本意是为了稳定和改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给双方一个重新认识对方、重新磨合的时间段。但这一规定不应成为禁锢真正的受害者要求法律给以保护的桎梏。因此,法律做出了例外规定,即所说的“新情况”和“新理由”。当事人应该注意到这一点,尤其是当对方有可能殃及自己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时,要及时向法庭控告结婚,寻求法律的保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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