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抒发意志的以外离婚诉讼被告不出庭,仍应到庭;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到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调处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到庭的,经其非常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出席调处,达成的调处合同,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到庭出席调处的,除本人不能抒发意志的以外,应当开具书面意见。”
哪些情况属于“特殊情况”呢?
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晰规定。这一点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于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规定,具体包括下述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则行动不便未能到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难以离开的;
(三)路途非常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到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缘由未能到庭的;
(五)其他难以到庭的特殊情况。
但必须向法庭递交自己对是否结婚以及对财产分割、子女赡养问题的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抒发意志的以外,仍应到庭;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到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处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到庭的,经其非常授权(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出席调处,达成的调处合同,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到庭出席调处的,除本人不能抒发意志的以外,应当开具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