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便是通过法官结案的方法来处理的结婚案件,那么结案程序中有什么须要注意的问题呢,对于大多数没有经历过诉讼离婚的人来说,相信一定都太苦恼,今天小编就来个你们介绍一下结婚如何结案,法院控告结婚结案程序是哪些的问题。
立案程序中法院的安检
法院一手托两家,不可能保证所有的裁定都使当事人倍感满意,也不可能100%的案件没有一个误判。因此,实践中,有些极端的当事人,出于对法庭的不满甚至歉疚,携带凶器及爆燃物品搅乱法官办公秩序的风波近些年来屡有发生。因此,很多法官在进院旁边开办了安检窗口,对于进出法庭的人员一律推行安全检测。有的法庭,比如某省高院,甚至律师步入都要采用人身安全检测,这些做法,都是可以理解的。有的当事人从来没有去过法庭,被法庭安检,常常会不自在不舒服,心里别扭,这是不必要的,请要理解法庭的本意和无奈。有的法庭在做安全检查的是院内的警察,而在有些大城市,如北京,更多的是保安公司的保安。绝大多数干警和保安的心态还是尽职尽责,抱着为人民服务的真挚心态,热情服务。但也有某些干警或职工,态度粗俗冷酷,与人民法院公正无私的形象不符,造成结案人心中不舒服。这些,立案时都没有必要计较,相互理解为重。
立案程序中注意结案预检的问题
大部分法官在结案之前,都会筹建预检窗口,对将要领到结案窗口的案件进行初步核查。法院筹建预检程序的目的,在于减化结案人员的工作量,剔除不符合结案标准和缺少材料的案件直接步入立案庭,应该说,这个程序的筹建是有意义的。在北京,闵行、XX、虹口等法官均筹建了预检窗口,但预检窗口通常只对结案的方式材料作审查,不涉及到案件的实质问题。应该说,绝大多数预检工作人员办事还是认真的,素质还是过硬的,业务水平还是合格的。但是,也有极某些的预检人员,在预检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彰显在以下二个方面:
其一,预检历时太多。有的预检人员,对案件仔细研究,反复寻问结案人员,预检一个案件历时二十多分钟甚至半个小时以上。而问题并不一定归于案件过分复杂,而是预检业务水平的问题。我们曾在北京某区法院结案,预检人员只有一位,速度较慢,预检等候队伍排了老长,而立案庭内三名结案人员却只能空等预检合格的前去结案。
其二,预检时给案件实体结果下推论。有的预检人员不是从程序上检测结案材料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108条的规定,而是从实体上,看上诉的诉讼恳求是否创立。有某些预检人员甚至开始给结案人员普法,分析案件胜败。比如说:“你这个诉讼恳求肯定不会被法庭支持的”、“这叫我们法官如何支持你啊?”、“这个官司你打不赢的”之类的话。我们律师在前面排队看到后常常倍感不解,案件还没有到主办法院处开庭审理,预检人员就先把案子作了“判决”,这算如何回事!当然,这种情况只是某些。由于律师是专业法律人员,所以通常安检人员对律师整理打算的材料较为信任,很快能够放行。
诉讼离婚到那个法官结案?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时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对于通常的结婚案件,也是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上诉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控告。如果被告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常居住地不一致,就以时常居住地的法庭为管辖法庭。经常居住地是指到控告止,公民的常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控告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举个反例来说,某男与某女2001年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离婚。某男为北京长宁区口户,某女为普陀区户籍。双方婚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买房,但户籍没有迁往,但截至控告时,已在上海浦东新区的房屋上面,连续居住了二年。如果某男欲控告某女结婚,应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结案。
如果被告在美国,或被告正在服刑,原告只需在自己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控告即可。
另外,各地法庭在级别管辖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上海法院,一般的结婚案件由基层即各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但若果争议标的额较大,比如争议财产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一般都会要求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终审法官。
当然,绝大多数结婚案件,一审都是在各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诉讼离婚不知道另一方下落如何办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再婚障碍的现象较十年前日渐增多。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庭的作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晰,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结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庭是使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联或死亡,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裁定。法院这样处理,给当事人除了引起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离婚诉讼案子,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禁锢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效率。而现在,越来越多的法官采取了公告送达的形式。
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大会通过了释〔2004〕17号的司法批复,这个批复对于人民法院根据民事案件的上诉胜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未能送达应怎样处理问题进行了回复,该批复中讲道:“民法院根据上诉胜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未能直接送达或则留置送达,应当要求上诉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缘由不能补充或则根据上诉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上诉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判决驳回控告或则判决终结诉讼。”此外,该批复还规定:“因有关部门不允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该依上诉的申请给以查询。”
一般法庭的具体做法为: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庭结案控告结婚。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递交的寄送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否认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控告方当事人或法庭向有关部门搜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难以直接送达。
第四步:由法庭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载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力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外案件六三日,涉外案件六个月。
第五步,公告届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裁定。一般会裁定结婚。
当然,这种案件处理方法也有隐忧。实践中曾出现一方恶意宣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设计搜集相关证据,使得好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关系,甚至财产权力也遭到了恶意的侵犯。由于人身关系的裁定不能申请上诉,因此,一旦出现恶意得逞,将难以补救。
立案程序中缺少材料,法院要求补证
我们其实昨晚列了四种结案时必须具体的材料,但这是通常情况。有些时侯,立案法院会依据个案情况,要求结案人原递交一些其它的证据材料,也是在情理之中的事。比如,某男去结案诉某女结婚。其诉状中某女的地址是在上海市XX,但其又提供了某女的户口本,户口本显示某女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闸北区。法院审查完,要求某男再提供某女在上海市XX产生住所地的证据。对此,某男表示不满,说,某女事实就在上海市XX某处住啊,谁给我作证啊。但法庭坚持要求某男去该住居委会或物管取证,否则不予结案。某男不解,来律师事务所寻问。律师听了并初审了结案材料,发现问题出在户口本户籍所在地与某女实际居住地不符。一般情况下,只要上诉递交了被告明晰的住址,既已符合《民事诉讼法》108条的规定,但本案上诉却又递交了对其不利的户口本,使得被告某女有二个住所地,法院其实要考虑管辖问题,所以要求某男举证了。可见(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哪些材料该交,哪些材料不该交,也要清楚明白的。
立案程序中扣除诉讼费的问题
法官在结案手续代办完毕时,通常会问,你的结案费带来了吗。这里要指出,法律规定结案后的7日内必须缴纳诉讼费用,而不是结案的当日一定要缴纳。逾期缴交或不交的后果,是按抗诉处理。
诉讼离婚,注意结案后案件的迈向
一般情况下,当天结案后,案件会在二、三天之内转入刑事审判庭。如果法庭下边还有派出法庭,比如北京XX、闵行,案件还有可能转入下边的法院审理。因此,立案时,要寻问一下,案件可能会在那个法院审理,以便及时与主办法院联系。在北京,基本上每位县的法庭民庭都有审理结婚案件较为固定的合议庭,因为北京每年二万个诉讼离婚案件,数量还是较大的。如果当日立案庭不知道民庭文员会将案件怎样分配,可以随即与民庭的出纳联系,查询主办法院。
以上内容便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诉讼离婚结案程序中会出现的问题,希望你们在阅读后才能不再对诉讼离婚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