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可以将被告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吗?

离婚诉讼被告

诉讼离婚是指夫妇双方就是否结婚或则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赡养等问题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胜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处或裁定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结婚制度。那么,离婚诉讼中,可以将被告父亲列为共同被告吗?

网友咨询:赖某与被告黄某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相处后不久双方就申领了离婚登记手续,女方家长根据当地风俗习惯通过媒婆收受了女方彩礼款现金50000元。婚后二人还未在一起生活离婚诉讼被告,因双方性格不合,男方提出结婚,女方拒绝交纳收受的聘礼款50000元。男方遂控告至法庭,要求与男方结婚并交纳聘礼款,同时将男方家长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人共同承当还清返还聘礼款的民事责任。

离婚诉讼被告

上海协力(福州)律师事务所郑俊升律师解答:

离婚诉讼中不可以将被告父亲列为共同被告。被告父亲不是婚姻的缔结者,不可作为结婚案件的被告。离婚案中的财产纠纷不同于其他的财产纠纷,有太强的人身依附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结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处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结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应当进行调处;如爱情确已断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结婚。有下述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应准予结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强奸、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场、吸毒等陋习屡教不改的;(四)因爱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造成夫妇爱情断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联,另一方提出结婚诉讼的,应准予结婚。

郑俊升律师解析:

提起结婚诉讼至结婚裁定生效,一般要经过如下阶段:

一、夫妻一方要求结婚,另外一方不同意结婚的情况

一般夫妇一方要求结婚,另外一方坚决不同意结婚的,如果没有强奸、遗弃、严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别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庭是不会裁定结婚的。一般性的打骂、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结婚诉讼中解除夫妇关系。此时提起再审没有很大的意义,二审法官基本维持二审法官的裁定。而提起再审到原告裁定又须要数月时间,对于急于再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结婚的,一般要经过两次诉讼,即第一次结婚诉讼裁定不距后,在判决书生效满6个月后提起第二次结婚,不满6个月以同样理由同一事实提起结婚的法官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基本就会判决离婚。如果没有公告送达等风波的发生,整个过程将经一年的时间。

二、双方都同意结婚,单对于财产分割和孙辈扶养意见不同的

在二审裁定离婚后,如果不服法院裁定(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逾期不提起再审,判决(调解)书生效。如果不及时提起再审,在裁定(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就结婚与否申请上诉,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孙辈抚育问题申请上诉。

对于调处无效的结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涉及到结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子女赡养等问题的裁定。凡裁定不准结婚和调处和好的结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控告结婚,被告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实践中,因一方坚决不同意结婚而又没有法定裁定结婚的情形时,原告常常须要等待6个月提起第二次的结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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