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离婚官司,对法院的调解结果不满意,应该怎么办?

【咨询】我的丈夫,因强奸罪坐牢。我找了律师帮我办离婚。前不久在监狱刚开的庭。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都做了处理,法院下了调解书。没过几个月,又接到法院通知:xx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的xx诉yy离婚纠纷一案,审判形式为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审限为3个月 。我很纳闷,法院调解书已经送达几个月了,难道不算数了吗?

【解答】

一、离婚是可以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需要去户籍地的民政局办理的,如果协议离婚不成,可以起诉离婚的。

离婚主要涉及人身、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

关于人身,解决的是离与不离的问题,双方均同意离婚,协议即可,一方不同意离婚,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关于财产问题:在财产分割上,一方的婚前财产仍然归一方所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例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一般是均分的。如果一方有过错(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如家暴,外遇等,可以要求少分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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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离婚诉讼 调解,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或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根据你所述情况,是你的丈夫对法院送达的调解书不服而提起了再审程序,叫审判监督程序。我国现行民诉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判生效后二年内提出。因此,你丈夫申请再审没有超出诉讼时效。

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因为欠缺一定的专业知识,没有诉讼经验,当时情况也考虑不周全,也没有经历过法院的调解,很容易出现对调解结果不满意的情况。虽然调解协议达成,法院也制作了调解书并已经送达,但心里总有个疙瘩,总想着怎么推翻调解书,于是就想通过一定的程序,寻求对调解书不服的救济途径。这种途径就只有审判监督程序。

三、哪些情况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就是说,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内容不满意,若能提出证据证明调解时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法院查证确实属实的,应当再审。但对人身关系的判决、调解不能申请再审。

所以对调解结果不满意,若符合条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撤销原调解书中财产部分和子女抚养部分的内容,重新作出新的判决或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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