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柳沛(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原题:2021年,你会离婚吗?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再过八天就要颁布实施了。民法典中的各项规定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每个人切身利益都密切相关。
比如其中第五编的婚姻家庭制度。《增广贤文》中提到,“一日夫妻,百世姻缘。百世修来同船渡,千世修来共枕眠。”两个人能历经千辛万苦走到一起实属不易,但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离婚率居高不下,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如何离婚变成大家普遍关心的话题之一。
现结合新增加、新修订、新变化的部分条文,就其中的重点、难点、要点作出新提醒。律师手把手教你,新的一年,如何离婚。
一、增加协议离婚的三十天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律师提醒
为了切实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回应现实生活中的冲动离婚、草率离婚、闪离等情形,降低近年来居高不下的离婚率,本条特别增加了有关“三十天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但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该规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情形,对于诉讼离婚并不影响。
对离婚登记不服的司法救济只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离婚登记的效力,始于登记之日,并非颁发离婚证之日。离婚证只是对离婚登记记录的一个载体和凭证。
根据民政部于2020年11月24日颁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第二条对协议离婚的具体操作流程作出了详细规定。详见下图。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本身存在速度快、效率高,可以简单方便有效解除婚姻关系。但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会大大削弱协议离婚的这方面优势。这一规定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的情形,也有可能会使一部分本想协议离婚的夫妻转向诉讼离婚。比如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存在家庭暴力,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对诉讼离婚冷静期做了积极探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三个月的冷静期。”可见,诉讼离婚冷静期是一个可浮动时间段,具体时间长短按个案情况而定。但,本条文对离婚冷静期统一规定了三十天,是否合适恰当?如未成年子女年龄较小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离婚冷静期时间是否可以适当延长?这些问题有待于后续细化规定。
诉讼离婚必须先行调解。目前在大调解格局下,法院的调解员通常分为法院诉调中心工作人员(如外聘的调解员或法院内部退休法官返聘)、民间相关社会组织参与的调解(如派驻在法院的律谐调解中心律师、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被聘为调解员的律师及部分律师调解工作室等情况。可见,律师在离婚调解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所以(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建议当事人在打算离婚或开始离婚之初,最好先聘请专业律师,这样更加有利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增加诉讼离婚的法定判离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律师提醒】
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基础上,本条特别增加了第四款、第五款法定判离情形。主要适用于没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五种法定判离情形,又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诉讼离婚案件。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下落不明满两年,在事实上双方已经终止了夫妻共同生活。若另一方提出离婚,则表明已经不对婚姻生活抱有期待,共同生活难以为继,夫妻感情应属破裂。法院无法调解也无须调解,应当直接判离。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宣告失踪属于特别程序,诉讼离婚属于一般程序,两个程序应当分别进行。
本条文中的“分居”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相互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不包括因工作、学业等客观原因分居两地,或者一时怄气分开居住一房两室的情形。
在司法实务中,大量诉讼离婚案件并没有前述五种法定判离情形,也无法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也不是下落不明满两年,而是性格不合、观念不配、生活琐事、分居、缺乏沟通、甚至出轨、对方父母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性(据2018年浙江省法院离婚纠纷司法大数据显示)。法院通常按照第一次起诉调解和好或判不离,等六个月之后,第二次起诉离婚再判离的处理方式。本条规定实际上是对之前司法经验的总结提炼。另,本条将原来的“第一次不离,分居六个月后再起诉,第二次判离”情况中的分居时间由“六个月”延长到“一年”。
现实中,也有法院针对个案存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仍然判不离的情况。那么结合本条的规定,如果坚决要求离婚且想要确保第二次判离,需要尽可能提供证据来证明夫妻双方在第一次判决不离之后,存在“分居满一年”的情形。比如双方各自居住的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
三、离婚时征求子女意见的年龄从十周岁提前到八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律师提醒】
1、本条文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的修改。将征求意见年龄从十岁提前到八岁,也是与《民法典》前面第一编总则部分第二章自然人第十九条“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降低到八周岁以上”的规定相统一和匹配。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实施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在父母离婚时对自己今后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表达自身的看法,父母应当予以尊重。
2、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某意愿是否属于子女的真实意愿比较难以认定。部分法院采取在没有父母在场的情况下对子女单独询问的方式,确保子女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有关子女意愿的真实性还应当综合个案的其他方面事实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作出较为妥当的认定。
四、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律师提醒】
本条在《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比如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情况,人民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具体表现为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者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
本条规定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有一定的联系。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第1088条)、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第1090条)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第1091条)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1。作为离婚时的无过错方,不仅有权在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向另一方(即有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还应当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予以照顾。但具体如何“照顾”,是对共同财产进行“三七分”?还是“四六分”?还是“二八分”、“一九分”?在司法实践中依个案而不尽相同。本条属于原则性规定,有待于结合具体个案进行把握。
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除上述原则之外,还要根据待分割财产的具体状态、性质和用途等属性,尽量使财产在双方间的分配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2。
五、增加对离婚双方协议的尊重优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提醒】
本编第四章离婚,从一千零七十六条到一千零九十二条,共十七条,其中有七条出现“协议”二字,分别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抚养费负担金额和期限”、“探望权行使方式、时间”、“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经济补偿”、“共同债务的偿还”、“离婚时对生活困难方适当帮助”这七个内容,基本表述为“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体现本次立法者对夫妻双方离婚时私权事务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及司法的最后介入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修改了《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限制,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也赋予家庭中“全职太太”的离婚经济补偿权。
离婚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虽在法条上只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这三种表现行为,但后面还有一个“等”字,这使得该条文适用情形不限于这三个方面。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均在此列,主要表现为家务劳动。
家务劳动是指为自己和家人最终消费所进行的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酬劳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和家庭以外人员提供的无酬照料与帮助活动3。
人民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必须要全面综合考察,尽量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较多一方付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得以匹配。
具体可以考量以下几个因素4:
A、家务劳动时间。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等。
B、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比如洗衣做饭、照顾老人和子女,从事劳动强度大、复杂性高的家务劳动。
C、家务劳动的效益。包括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如良好和谐的家庭生活环境,如因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或消极财产的减少。比如,现实生活中,一方如果与另一方经常吵架,另一方可能会心情抑郁,工作效率低,上班工作出错,收入减少。反之,一方将老人小孩照料妥帖,和另一半相处愉悦,另一半工作效益必然会无形之中增加。
D、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或机会成本。婚姻中,两夫妻往往难以付出同等时间精力在家庭生活中,必然会出现相对来说的多或者少。一方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自愿放弃或压缩自我发展的一部分空间,换取更多时间和精力来照料家庭。比如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出国深造等方面的机会成本。而另一方会因此获得有形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及可期待的财产利益,如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均应当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
另外,还需要提醒:A、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但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享有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B、经济补偿请求需在离婚时提出,也就是在协议离婚时或诉讼离婚时。如果协议或诉讼离婚后又提出的,法院不予受理。C、经济补偿主要是在共同财产分割基础上平衡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一方。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5。
离婚经济帮助请求(第1090)需要注意对“生活困难”的把握。审判实践中,应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认定。通常以下情形可作认定:
(1)一方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者收入来源有限,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2)一方因患病,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不足以覆盖其基本医疗需要,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3)一方没有住处的。既包括房屋的所有权,也包括租住的房屋或享有居住权的房屋。
离婚经济帮助请求主要为了保障经济弱势一方基本生存权益。仅可在离婚时提出,并以另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生活困难以离婚时的状态为准,帮助应当是一次性帮助,也就是一次性将经济帮助的标准、数额、方式确定下来。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第1091条)适用条件:(1)一方因主观上存在过错导致离婚。(2)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即五种情形。(3)另一方没有过错。若双方对离婚均存在过错,则不能适用。(4)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5)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以无过错方提出为限。若不离婚而单独提起,法院不予受理。在诉讼离婚中,如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可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作为被告,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一审未提出而二审提出,法院应调解,调解不成再告知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在协议离婚中,可办理完离婚手续陕西省离婚诉讼律师费用,再在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如果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离婚后一年之后提出,法院不受理。
从审判实践看,离婚损害赔偿金在各地法院裁判时数额有限。除了双方在离婚前有明确书面约定数额的情况之外,通常各地法院会酌情确定一定的数额。比如浙江省和江苏省,金额都大概在五万左右。陕西省也最高不超过五万元。重庆市一般不超过十万。
上述规定,从另一个角度,也在告诉离婚双方,在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或调解协议中最好要包含以上各项内容,这样在离婚诉讼中才会获得最大限度的支持。作为离婚律师,也应当在这方面对离婚当事人做更加专业细致的指导点拨。在目前律师大面积参与离婚先行调解的大背景下,必须体现律师的价值。
1引自孙若军:《离婚救济制度立法研究》,载《法学家》2018年第6期。
2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第311页。
3引自吴燕华:《居民家务劳动时间经济价值研究——以杭州市为例》,载《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4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第316页。
5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第3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