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遭前夫起诉“经商” 称离婚时转给其9家公司股权50% 她又转至母亲名下
法制晚报讯(记者唐李晗)因认为歌手陈红以军人身份经营公司,陈红前夫李军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人在离婚前签订的有关亚之杰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目前,法院已经受理该案,暂定于7月21日开庭审理。
昨天下午,实名认证微博“亚之杰投资集团董事长”的李军发文《我用二十年的血与泪“成就”了军旅女歌手首富——陈红》,文中提及其在法院起诉了前妻陈红。李军代理律师介绍说,这是较为罕见的以“现役军人不得经商”为法律依据提出的股权诉讼。
随后3点54分,李军又发布了一份《维权声明》,称陈红伪造其签字将其名下的全部出资额2970万元全部转至陈红母亲名下。
李军起诉称,他与前妻陈红离婚后(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于2014年3月3日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书》,李军将其名下北京亚之杰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股权的50%转让给陈红。
李军在诉状中指出军人离婚诉讼,双方订立合同时,他忽视了陈红现役军人的身份。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14条的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而目前担任海军电视剧制作中心副主任的陈红是大校军衔。
李军表示,鉴于上述禁止性规定,他不同意由陈红经营、管理公司,但陈红趁他不在公司之际强行取得了公司的印章、证照,并实际进行了经营、管理活动。
李军认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是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在效力上相同,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认定无效合同的情形,且在司法实践中亦有现役军人因经商判令所订立合同无效的现成判例。
李军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甲方李军(原告)同意上述公司的其享有的股东权及经营、管理权全部授权给乙方陈红(被告),且不得单方撤销……”的条款无效。其表示针对陈红的多项起诉正在北京海淀法院和朝阳法院审理。
经核实,目前海淀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而陈红方面尚未对此作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