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当王女士与丈夫陈某在山东省即墨市购置一块土地时,绝没想到这块土地竟为分其10年以后的离婚官司平添了几多波折。日前,在青岛市两级检察院的持续跟踪监督下,王女士顺利办结了离婚事宜,从历时三年多的离婚诉讼中解脱出来。
2007年11月,王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于2008年4月撤诉后,又在2012年3月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期间,丈夫陈某拿出了一份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称其在2006年5月和2007年3月,分两次向同学孙某借款130万元,后因2008年5月孙某将其告上法庭,陈某在法院的调解下,将其夫妇购买的土地及地面上的建筑物等抵押给了孙某。
王女士对丈夫借款及抵押土地的情况一无所知,而且孙某起诉时间恰好是其第一次离婚诉讼提出撤诉不久的日子(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她越想越郁闷,遂向即墨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即墨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虽然依法律规定,夫妻各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不应涉及不动产等重大价值生产生活资料的处分。另据法律规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决定,原则上非经配偶一方委托,另一方不得单独行使,即对于重大家庭事务的处分,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而本案民事调解处分的恰恰是夫妻共同所有的重要不动产,王女士却丝毫不知情,该民事调解有违法律,遂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青岛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调解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人王女士,陈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而且本案以调解结案,程序也存在问题。该调解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等不动产折抵借款,但却未对土地及所附建筑进行评估,无法证明该不动产是否以合理对价转让。此外,本案中孙某系陈某高中同学,对于陈某和王女士的夫妻关系有足够认识,且孙某在法院调解后的四年里未对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因此孙某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据此离婚诉讼撤诉程序,青岛市检察院依法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随后,一审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并于2015年10月作出民事判决。再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即墨市检察院跟进监督,协助王女士办结了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