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一对夫妻从12年前就开始因为感情不和起诉离婚,但这桩离婚案历经五次离婚诉讼,拖12年之久,至今法院未判离婚,且第五次离婚诉讼立案至今已有4年。
——李某:她整天打麻将和我母亲吵闹搞得家里鸡犬不宁
27日上午,本案当事人的姐姐交给记者厚厚的一沓材料:起诉书、上诉状、判决书等自2001年至今的数次诉讼的众多法律文件已经有厚厚一摞。此件离婚案件目前已有五家法院审判,十多个裁决文书,各家法院说法不一。
这起离婚案的当事人李某,现在是海南万宁法院的一名法警,这起离奇的离婚诉讼正是发生在李某的身上。
李某的姐姐说,“造成他们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的最初原因是,身为妻子的吴某整天外出打麻将,我母亲只说了一句‘你那妻子整天打麻将,钱很多吗',就导致吴某对我母亲怨恨,整天与我母亲争吵,搞得家里鸡犬不宁。”
10多年前李某的工资只有480元,迫于妻子吵闹的压力全部“上缴”给妻子,自己买烟的钱还需要向妻子“申请”。“她扫地只扫我们家一小块,到我母亲那里她就停住不扫了。一边是妻子,一边是老妈,我作为大男人夹在中间,真的很苦恼。有时候我索性不回家,因为回家时去老妈那里吃还是去妻子那里吃,在这边那边不高兴,在那边这里又吵闹开了。”李某说。
——吴某:他外面有四五个妻子私生子已20多岁
妻子吴某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掩饰不住话语间的气愤:“他这个人道德败坏,外面有四五个妻子,他的私生子都20多岁啦。这个万宁人都知道。”
在吴某2011年9月作为原告起诉的一纸起诉状中,吴某自称患有“鼻咽癌”后被李某“抠”(原文如此,有可能是驱字笔误——记者注)出家门自生自灭。”并多次遭到李某以离婚方式驱赶和遗弃。对此,李某则认为是吴某制造“鼻咽癌”“丧失劳动能力”假证据,是迫使李某支付医疗费和抚养费的一个借口。
李某对记者说,“鼻咽癌是癌症,怎么这么多年过去她还安然无恙?后来我们带她到海南省人民医院复查,根本没有发现癌细胞。这证明她的鼻咽癌是托关系搞的假证。这个已经经过法院调查作出了结论。”
李某说,“靠我这点工资,对付这个离婚诉讼已经让我焦头烂额了(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怎么可能外面养那么多情人?这不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吗?”
——离婚诉讼久拖未决主要障碍:一处房产
根据法院调查材料,李某与吴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1997年万宁法院集资建房(下称集资房),李某符合建房条件,由于当时李某夫妻经济拮据,故决定放弃参与集资资格。李某姐姐知道后找李某夫妻商量,同意要求其将集资建房资格转给自己,同时经法院领导同意,李某姐姐先后两次以李某名义向万宁法院缴交建房款35000元。而后,万宁法院与李某姐姐完善相关协议手续及与该批的全院集资房共44套统一向房管局办理了房产证。李某姐姐一家在该房产处居住至今。
2001年开始李某与吴某因性格不合闹矛盾,妻子吴某当年6月份首先提出离婚诉讼,10月份又自动撤诉。2002年吴某起诉法院控告李某犯重婚罪、遗弃罪,此事2003年经海南中院做无罪判决,并同时确认争议的集资房为李某姐姐所有。同年李某起诉离婚,海南陵水法院受理现在夫妻分居多久可以离婚诉讼,判决同意离婚,且认定查明李某姐姐用李某名出资的房屋是李某姐姐所有。
吴某对判决结果不服,起诉至海南中院,海南中院判决不离婚,但确认集资房归李某姐姐所有适用法律正确(海南中院以二次终审认定集资房是李某姐姐所有)。接着李某第二次起诉离婚,2005年起诉到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离。后来李某第三次起诉离婚,海口市龙华法区院判决不同意离婚。
2007年李某第四次起诉离婚,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再次判决不离。2009年李某第五次提出离婚诉讼,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开庭至今将近四年还未判决。吴某提出一次离婚诉讼,李某先后提出五次离婚诉讼,一直持续了12年之久至今未判离婚。
2012年吴某再次起诉到海南中院称集资房是其自己个人所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琼海法院受理,法院判决:集资房是李某姐姐所有。吴某不服,上诉至海南中院,2013年4月2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改判:集资房是李某与吴某共同所有。
——法律规定: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应判决离婚
那么,为何李某夫妇历经12年分居生活,五次离婚诉讼至今未判离婚?为何这对夫妻在第四次离婚诉讼时立案至今已有4年未下判决书办结案?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可以依法判决离婚。
而实际上,李某与吴某已经由于离婚大战分居海口万宁两地达10多年之久。(李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