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豆条款——由一场离婚诉讼所催生出的风险投资条款

一、土豆条款

在风险投资(特别是早期投资)中,“投资即投人”的原则生动地说明创始人个人能够为公司作出的贡献,通常是投资人以高溢价向初创公司投资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多数创始人都已经或者即将迈入婚姻殿堂,其婚姻关系是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的综合体,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可能影响到公司股权的稳定性。

在我国,风险投资在本土化的过程中亦衍生出一些特色条款,“土豆条款”便是其中之一,其诞生受到土豆网创始人离婚事件的影响,并对后续的风险投资商业惯例和条款产生一定影响。

土豆条款是指不少PE试图在SA(股东协议)中增加条款,要求他们所投公司的CEO(首席执行官)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尤其是优先股股东的同意后方可进行的戏称。土豆条款来源于土豆网上市过程中因创始人婚变所引发的相关问题。

风险投资(英语:Venture Capital,缩写为VC)简称风投,又译称为创业投资,主要是指向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取得该公司股份的一种融资方式。

Private Equity(简称“PE”)也就是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二、”土豆条款“的故事

1

土豆网正式上线

2005年1月,王微先生以100万元的启动资金在上海租了一套三居室,与四五个伙伴在这里开始了创业,几个人研究的是当时中国还未有过的视频网站。经过了3个月的内测时间,土豆网于2005年4月15日正式上线,成为全球最早上线的视频网站之一。

2

土豆网A轮融资

土豆网在发展初期就小有名气,在2015年12月,土豆网迎来了它的第一轮融资,A轮融资来自IDG的50万美元融资,针对此次融资,王微接洽了足足半年的时间离婚诉讼书,并且其得到融资的条件是转让自己高达30%的股权。王微转让其30%股权的行为,对土豆网的后续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此时土豆网私募发行价格为0.083美元/股。

3

王微结识杨蕾

在土豆网得到A轮融资后不久,2006年初王微就结识了本次股权故事的女主人公杨蕾女士,杨蕾是上海电视台的主持人,在结识并与王微交往后,其虽未在土豆网正式出任任何职位,但却为土豆网的发展出着自己的一份力,比如把控传媒界一些不成文的规定以及政策风险、搭建媒体圈人脉资源、公开出席土豆网的宣传活动,据土豆网内部人士称,杨蕾从某种意义上讲应当是土豆网的第一任公关总监。

4

土豆网B轮融资

2006年5月土豆网B轮融资金额为850万美元,私募发行价格为0.75美元/股。

5

土豆网C轮融资

6

王微与杨蕾结婚

2007年七夕,王微与杨蕾喜结连理,在香港登记结婚,在巴厘岛举办了婚礼,耗资数百万。

7

土豆网D轮融资

2008年4月28日土豆网证实,公司已经完成第四轮5680万美元融资,投资方为IDG、General Catalyst Partners 、GGV和美国洛克菲勒家族。私募发行价格为2.62美元/股。

8

王微与杨蕾离婚

2010年3月,经法院判决,王微与杨蕾正式离婚。此时土豆网已经历数轮融资,但双方未对土豆网股权进行分割。

9

土豆网E轮融资

2010年7月,土豆网E轮融资金额为5000万美元,私募发行价格为2.71美元/股。土豆网在经历了多次融资后,私募发行价格从0.083美元/股一路飙升至2.71美元/股,并且每一次的私募价格都较前一次高。这说明,即使土豆网在亏损经营,其股权却是在持续增值的,因而杨蕾与王微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增值部分,杨蕾理应获得其中一半。

10

土豆网申请上市

2010年11月9日,土豆网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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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蕾向法院起诉,冻结王微的股权

上海全土豆公司作为土豆网的核心运营平台在2004年成立,王微持股95%,这95%中的76%涉及到王微与杨蕾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0年11月10日杨蕾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全土豆公司属于她那部分的38%的股权权益,并且提出保全申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冻结了该部分股权,因此导致土豆网上市半路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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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微与杨蕾就股权分割达成协议

土豆网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半路夭折,迫使王微重新坐到谈判桌上与前妻杨蕾进行协商。最终双方于2011年达成协议,由王微支付杨蕾等值700万美元的现金,换取杨蕾放弃对企业股权的索求。若王微未按期履行合约,法院将把诉讼保全的全土豆公司股权判给杨蕾。

13

土豆网重新招股

土豆网于2011年4月重新提交招股说明,但在招股说明书中却多了一项风险披露:“土豆网创始人兼CEO王微遭其前妻杨蕾起诉。王微持有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95%的股份,杨蕾以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王微持有全土豆股份中的76%,法院目前已将王微持有股份的38%进行了财产保全。对于股份保全期限,法庭暂未宣布,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保全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这项风险披露使得土豆网重新招股上市路程更加艰难。

14

土豆网IPO上市

土豆网因为这场离婚诉讼错失了上市的最佳时机,当时华尔街正在爆发中国概念股的信任危机,大批中国企业被做空导致股价暴跌,外加欧债危机弥漫在欧美资本市场,这一切都在影响着土豆网的顺利上市。

但是王微先生一直未放弃土豆网的上市计划,进入2011年8月,土豆网在市况及其惨淡的情况下开始了IPO全球路演,于2011年8月17日实现了IPO上市。土豆网因创始人前妻诉讼而引发的上市波折最终画上了句号,这也是2011年下半年唯一一家在美国实现上市的中国企业。

15

优酷收购土豆网

土豆网在上市后依旧没有摆脱它的厄运,到2012年1月份土豆网股价已跌至2.375美元/股,这个股价已经低于土豆网的D轮(2.62美元/股)、E轮(2.71美元/股)私募融资的价格,这意味着土豆网的D轮、E轮投资人已经开始出现账面亏损了。如按这种颓势下滑下去,大部分投资人套现退出时,都要以亏损收场。

土豆网上市后不久(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2012年3月12日,网络视频行业的一条爆炸性消息爆出:优酷网以158%的溢价换股收股土豆网,土豆网成为优酷网的全资子公司,并从纳斯达克退市。交易完成后,优酷网原股东持有优酷网新公司71.5%的股份,土豆网原股东持有优酷网新公司约28.5%的股份。

至此,土豆网的股东以1.6倍的溢价将公司卖给了优酷网,股东获得了投资回报,优酷网也因为将行业老二收入囊中而巩固了自身的市场地位。

三、如何看待”土豆条款“

土豆网这场婚姻诉讼向我们引申出一个社会现象,就是创始人股东的婚姻状况出现问题对于企业所产生的不良影响。根据数据调查,中国创始人股东的平均年龄为34.5岁,62.7%处于已婚状态,这说明,一旦创始人股东的婚姻情况发生变化,便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股权的分割问题。

于是越来越多的“土豆条款”出现在了投资条款清单中,但从“土豆条款”出现时起,就收到各界的争议和质疑,那么我们究竟应如何看待“土豆条款”?

1

土豆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有些人认为“土豆条款”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质疑它存在的效力,也有些人包括律师仍致力于研究合法合理的“土豆条款”。“土豆条款”的内容确实因涉及约束婚姻处于合同无效的边缘,侥幸追求其合法性也有“钻法律空子”的嫌疑,不妨可以尝试换个角度,不约束婚姻状况本身,而是考虑对夫妻名下的财产进行详细约定。

2

土豆条款的实现方式

从法律视角出发,保证“土豆条款”有效的可能性,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式进行:

一、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可以签署《承诺函》,以此方式使配偶确认其对公司的股权不享有任何权益,且承诺不就公司股权提出任何主张,如任何情况下获得公司股权,应受交易文件的约束,并遵守作为公司股东的应尽义务。 若创始人尚无配偶,可以出具一份婚前财产公证,以对创始人及公司的持续经营起到积极的保护作用。

二、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前,应加强对公司的前期尽职调查,将公司创始人是否有稳定的家庭生活作为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也应进一步尽调公司是否有合理的治理结构,使得即使出现离婚财产诉讼,也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将其对公司运营及上市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

本文部分内容参考《盈科“两院”|律师怎能不知晓“土豆条款”》,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盖楠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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