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离婚诉诉时,能否请求法院,根据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法律知识要点: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如果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协议离婚当然是更好的(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双方准备好材料,一般都可以当场登记,整个过程简单方便。但是,在实务中有的当事人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并签好离婚协议,准备办理离婚手续时,其中一方又反悔了,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如果想离婚的,只能向法院诉讼离婚,此时,另一方能否请求法院按离婚协议来分割财产呢?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从上述的司法解释规定来看,如果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实际未办理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的条款,视为未生效,法院只能依据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这是因为,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目的在于尽快协议离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且同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做出约定。

离婚协议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和前提,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能排除为了尽快达成协议离婚,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做出了妥协和让步,本质上来说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协议离婚。如果一方最终反悔,双方未能办理离婚登记,则只能视为条件未成就,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部分,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对财产进行分割,只能依据法律规定的分割原则进行。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在东莞市工作时相识、相恋,2010年6月10日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一女孩,取名邱某乙。由于被告重男轻女的原因,双方于2012年5月5日发生争吵,之后被告便离家,至今原、被告分居已达4年,被告对原告及孩子也不闻不问,婚生小孩也一直由原告独自抚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也无和好的可能,因此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18000元;3、婚生女孩邱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

香港离婚房产如何分割_关于离婚诉讼房产分割_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被告邱某甲辩称: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要求抚养婚生女儿邱某乙,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也不同意支付原告补偿款18000元。因双方曾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支付被告补偿款38000元,原、被告双方自愿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原告支付了被告18000元后,因其他原因双方最终未能协议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于东莞市工作时认识,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6月10日在仁化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生育一女孩,取名邱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也常因经济问题而发生争吵,导致夫妻间矛盾不断的产生。

2012年5月5日,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双方曾协议离婚,并约定由原告补偿被告38000元,当天原告支付了被告18000元,余款则约定在2012年5月7日办完离婚登记手续后再支付,如有一方反悔,则双倍赔偿。被告在收取原告支付的补偿款18000元后,双方因其他原因最终未能协议离婚,事后不久被告离开家里,双方处于长期分居状态,而婚生小孩邱某乙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予以准予。关于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婚后生育了一女孩,现双方均要求抚养小孩,鉴于婚生小孩邱某乙出生至今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生活、学习环境也较为稳定,且年龄较小,生活中也更需要母亲的照顾,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小孩由原告抚养更为恰当。至于小孩抚养费,参照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离婚协议约定的补偿款问题,原、被告未协议离婚,且原告不同意继续履行离婚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涉案的离婚协议未生效,被告要求原告按未生效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款,依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要点

综上所述关于离婚诉讼房产分割,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邹某与被告邱某甲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孩邱某乙由原告邹某抚养,被告邱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邱某乙抚养费500元,直至邱某乙年满18周岁止。

律师点评

该案中,原、被告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其中财产部分约定的内容是,由原告补偿被告38000元,原告当天支付被告18000元,余款则约定在2012年5月7日办完离婚登记手续后再支付。但是,被告在收取原告支付的补偿款18000元后,双方最终未能协议离婚。现原告起诉离婚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余款18000元,该请求明显违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据此,法院判决不予支持该项请求。

手机浏览,点击图片保存二维码到相册,然后打开微信扫一扫选择本二维码图片就可以进入,电脑端微信“扫一扫”二维码,进入小兔恋爱宝,里面有恋爱技巧、搭配技巧、情感技巧等等,线上的方式更好的为你提供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