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于轩与孙志浩系大学同学,两人在大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大学毕业后,两人同在一座城市工作。2018年两人结婚并育有一女,于轩第一份工作是在一家大型国企,后跳槽至一家名牌汽车4S店,从事汽车销售业务。孙志浩则一直在一家私营建筑公司,从事预算工作。于轩长相靓丽,业绩不断攀升,很快便成了这家4S店的销售明星,期间,于轩与自已的客户,某私企老板刘某相识,两人关系很快便热络起来,刘某对于轩更是有求必应,久而久之,于轩对挣钱不多的老公孙志浩产生了不应有的想法,两人在一起时离婚诉讼,为日常生活开支及孩子花销、父母赡养等问题,时常争吵。在刘某的强大经济势力及攻势下,于轩出轨于刘某,加之两人的不断争吵,2020年,于轩向孙志浩提出离婚的想法,而孙志浩顾及两人的感情及孩子尚小等原因,坚决不同意离婚。于轩问:法院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决离婚?我该怎么办?
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细胞,是两性之间最亲密的关系之一,婚姻家庭的稳定关乎社会稳定,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保护婚姻自由的同时,对婚姻采国家保护原则,国家从法的层面保护婚姻家庭,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倡导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同时,对无效婚姻情形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等方面,体现着婚姻的国家保护原则。
但是,《民法典》毕竟是民事法律规范,对婚姻家庭的保护力度较弱,如当前影响婚姻家庭稳定的婚外情、出轨等问题,从《民法典》的角度来看,不能作为无过错方离婚的法定理由,从公法的角度,也难以对这样的行为有效规制,如人们呼声较高的通奸入刑等,从理论及法的应有作用来看,都难以实现。
婚姻的应有状态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男女两性良好感情的融合,婚姻法反对草率离婚,但当婚姻双方感情不再时,也不能强行捆绑,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仍是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结合案例,具体来说:
离婚的方式
一、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即可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只对夫妻双方的离婚申请作形式审查,不对感情是否破裂作实质审查。充分尊重了婚姻法离婚自由的基本原则。
二、诉讼离婚
夫妻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离婚,协议离婚不是诉讼离婚的前置程度,当事人可以不经协议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法院判决的方式实现离婚的目的。
诉讼离婚的积极条件:
01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02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03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应当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消极条件:
01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婚过程一般是指现役军人有以下情况: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02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于轩如何实现离婚的目的
从案情来看,本案中,在离婚诉讼关系中,妻子于轩是主动提出离婚一方,也是导致离婚的过错方,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婚姻自由,其中离婚自由也是婚姻自由的内容之一,因此,无论过错方还是无过错方均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仍是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法定理由,法条中关于法院准予离婚的事由均是判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素材。
本案中,于轩在无法证明孙志浩有重婚等重大过错的,其向法院提离婚诉讼,法院能够判决其离婚的唯一理由只能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于轩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准予双方离婚,也许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离婚时,于轩与孙志浩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孙志浩 权益的原则判决。
结语:通过本案,本文重点围绕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离婚的规定,进行了简要说明。本案中,离婚过错方于轩主动提出离婚的,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于轩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依法主张权利,同时,法院判决离婚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会体现照顾无过错方孙志浩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不妨留言讨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