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说法》特别推出
“三八妇女节”特辑
罗湖法院周常焱法官受邀访谈了
关于“离婚冷静期”
“家庭暴力”等相关话题
法
官
说
法
离婚诉讼中的“冷静期”
法官简介
周常焱
法学硕士,罗湖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具有丰富的家事案件、民事案件审判经验,擅长以调解方式化解家事纠纷;撰写的裁判文书多次被评为优秀裁判文书。曾主笔撰写家事案件调解、离婚诉讼的“冷静期”等系列文章被深圳特区报、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刊载。
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所谓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的一段缓冲时间。
离婚冷静期并非近几年才提出,早在2003年以前的《婚姻法》中,就设置了一个月的离婚审核期;2018年7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有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今年刚刚实施的民法典,也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了解什么是“离婚冷静期”后
鹏法君还为大家带来
两个真实案例
结合周常焱法官的讲解
以便大家进一步了解
相关的法律问题
01
张女士和陈先生已经年届六旬,双方结婚已经35年了(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儿女早已成家,定居外地了。退休后,陈先生本想和老伴享清福,张女士却不想过了离婚诉讼转为普通程序,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我受了他一辈子气,从来不尊重我,老了我不想委屈自己,希望快点判决离婚,我拿到判决书就回老家”。张女士当日还在庭审时表示,她上个月就搬到宾馆住了,一天住宿费都要180元。
陈先生对此非常不解:一辈子都这么过来了,怎么就“不尊重她”。陈先生坚决不同意离婚。
02
文女士诉丘先生离婚纠纷,在诉前调解阶段,丘先生告诉调解员,他不同意离婚。
承办法官开庭之后,发现文女士和丘先生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丘先生称不同意离婚主要是担心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因此有拖延处理离婚事宜的想法,对于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认识比较悲观。
罗湖法院作为省、市两级法院确定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的基层法院之一,在四年前就与罗湖区妇联携手,在全市范围内首次实现家事审判改革与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对接、整合,创建罗湖模式的调解家事纠纷联动机制。这样做可以发挥法院家事审判的专业优势和妇联权益维护的职能优势,既实现调解机构、调解员队伍的整合,又实现对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与司法救济的双向对接。
《民法典》实施后,罗湖法院家事审判团队将继续积极发挥家事审判的“修复、诊断、治疗”功能,用司法守护家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