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被告XXX离婚纠纷案
一 审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贵州恭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案的代理人。庭前我们认真进行了调查了解,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XXX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成立的抗辩理由不应成立
在庭审质证阶段,被告XXX针对婚生女XXX的《出生医学证明》提出:XXX出生日期与自己和原告XXX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在医学上有出入离婚诉讼被告代理词,进而怀疑XXX并非自己的亲生女。
本代理人认为被告XXX的质证意见不应得到法庭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之规定,被告XXX要向法庭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成立,首先必须要向法庭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法庭才可以就此适用推定或采取相应鉴定程序。被告XXX仅仅是对婚生女XXX出生日期产生怀疑,而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怀疑只能作为寻找证据的线索,而不能构成诉讼程序上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倘若任何一个当事人在法庭上都以“怀疑”作为自己抗辩理由而提不出相应证据,随意启动一个程序,必将是对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况且被告XXX作为主张方,又不愿承担相应的鉴定费用。因此,被告XXX要求做亲子鉴定以作为自己拒付抚养费的抗辩理由不应成立,法庭也不应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二、被告XXX染上吸毒恶习,屡教不改,依法应判决原被告XXX离婚
1、被告XXX当庭对结婚以来因吸毒两次被强制戒毒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无争议,该事实应当确认。
结合原告XXX向法庭提交的《强制戒毒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以及审判长针对起诉状陈述的事实向被告XXX人的询问,以下两点事实可以确认:2010年XX月份,被告XXX因吸毒被XXX公安局XX分局禁毒大队强制戒毒8个月;2012年XX月XX日,被告XXX因吸毒再次被XXX公安局XX分局XXX路派出所抓获,作出行政拘留15日、强制戒毒两年的行政处罚决定,至今被告XXX仍被关押于XXXX戒毒所戒毒。
被告XXX对上述两次被强制戒毒的事实当庭表示认可,构成诉讼法上的自认,法庭对该事实应当予以认可。
2、被告XXX染上吸毒恶习,屡教不改,依法应判决原被告XXX离婚
由于原被告XXX是经人介绍相识,感情磨合时间较短,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2010年XX月份被告XXX被强制戒毒出来后,原告XXX多次劝其戒毒,被告XXX不知悔改,仍躲着原告XXX多次吸毒,于2012年XX月因吸毒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至此原告XXX才发现这一年多来的良苦用心都化为泡影,劝其戒毒,毫无成效,对彼此的感情彻底绝望,万不得已才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庭请求解除原被告XXX婚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规定,应判决原被告XXX解除婚姻关系。被告XXX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吸毒给个人、家庭、社会带来的危害,仍然屡教不改,给一个刚刚建立的家庭带来沉重的伤害,让一个女性刚步入婚姻殿堂就对婚姻如此绝望。今天,被告XXX站在法庭上仍然对彼此婚姻存续与否不置可否,可见被告XXX是一个极不负责任的人。
因此,请求法庭依法判决原被告XXX离婚,给原告XXX一个获得新生的机会。
三、被告XXX所提23000元债务不应成立。
庭审中,被告XXX提出其经营出租车业务曾向亲友借款23000元作为押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本代理人认为,该笔借款不构成共同债务,理由如下:
被告XXX向法庭主张23000元的共同债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XXX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法庭审判重证据。被告XXX没有证据就应该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何况原告XXX对此也予以否认,故该笔债务不应成立。退一万步讲,即使该笔债务成立,由于该笔借款是用于向出租车公司交的押金,被告XXX被强制戒毒时,被告XXX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终止,该笔押金也由被告XXX父母退回,不存在所欠债务这一说,更不应该成立。
四、判决婚生女XXX归原告XXX抚养更有利于XXX的成长
庭审中,被被告XXX提出婚生女XXX应由其抚养,对此请求我们认为不应成立。
根据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在审理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类案件,应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司法指导原则。XXX作为原被告XXX婚生女,至今不满5周岁,正是快速成长时期,需要更多的启蒙、关爱、教育,帮助她成长为一个健全的人。
首先,被告XXX作为一个吸毒的“瘾君子”,真不敢想象孩子跟随他成长(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到底未来是啥样?为孩子成长提供一个有利的成长环境,不仅是一个家庭的、为人父母的责任,更是我们全社会每一个公民的责任,毕竟孩子是我们未来的希望,作为人民的法官,审判长也许不能如其父母那般对孩子成长提供细致入微的帮助,也许孩子后天的成长真的是多种合力作用的结果,但我们都知“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的古训,审判长完全可以利用法律赋予你的神圣职责守住正义一方净土,为孩子成长提供一个理论上较为妥当的环境,判决婚生女XXX归原告XXX抚养,更为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其次,被告XXX在庭审质证阶段就曾针对婚生女是否其亲生提出过质疑,为人父对自己的子女就抱有这样的心态,从常理上去推断,婚生女XXX一旦归被告XXX抚养,真不敢想象XXX今后的生活状态。
因此,判决婚生女XXX归原告XXX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综上所述,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被告XXX染上吸毒恶习,导致家庭支离破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了维护原告XXX合法权益,请法庭判决准予原被告XXX离婚,婚生女XXX归原告XXX抚养。
幸福婚姻是每个人的追求,是让人向往的。但是,一旦婚姻成了不幸,失去了安全感,那就是一场灾难。法律是幸福的守护者,是善良的最后一根救命草。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人民法院也一定能排除一切干扰,依法办事,还原告XXX一个公正的判决。
律师:刘必腾
二O一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