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写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民法典对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有所修改,所以,现在离婚,难度稍微降低一些,主要的区别就是:
增加了一个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即“起诉一次+分居一年”。
也就是说,第一次起诉不准予离婚,从此时开始分居满一年,第二次起诉基本就可以判决离婚。
以下为原文:
近年来,闪婚、闪离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是当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时,婚姻这座“围城”,可谓“进城容易,出城难”。
谁说第二次起诉离婚,就一定会判离婚?
有当事人甚至部分律师误以为,第二次起诉,“离婚率高达90%”、“基本都会判离婚”。但是据统计,第二次起诉离婚,判离的概率只有51.2%,也就是说,还有近一半的婚姻,需要通过第三次甚至第四次诉讼,才能解脱。
(数据来源:张莹、崔佳 《一份离婚判决大数据分析报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号)
究其原因(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一方目的无法达成时,必然不会轻易妥协,恨不能用婚姻拖死另一方,快速离婚,异想天开。想让法院判决离婚,就必须拿出充足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法院也无可奈何。
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这些标准看起来简单,证明起来,难!
说重婚,得证明过错方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夫一妻制度下,没有谁会傻到再去领一个结婚证。而村委会或居委会,不会轻易开具证明。
说同居,得证明过错方与他人“长期共同生活”,一夜情、婚外情,尚不足以认定为同居,好不容易搞到开房记录,证明力也十分有限。
说家暴,得证明过错方有长期、持续性的暴力行为,而偶尔的打骂,并不能被法院认定为“家暴”。婚姻中,遭遇家暴一方,主动保留证据,并且证据有足够证明力的,屈指可数。
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任重而道远。在举证责任如此艰巨的情况下,要想方设法曲线救国,达到离婚目的。
细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明标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一条是最容易达到的了。既然一方愿意耗时间,那就给他两年的时间,耗尽了,婚姻也就走到头了。但是依然有人分居两年后,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缘由何在?还是证据不足的问题。这条证明标准,可以拆分为三个:“因感情不和”、“分居”和“满两年”。因工作分居,就不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床,不属于“分居”。满两年,是否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
如果自知分居证据难寻,可以通过第一次离婚诉讼来固定证据。在庭审中,双方确认分居时间,并且记录在案。等到第二次起诉,将一审的庭审笔录作为证据,就可以达到证明目的。
有当事人,认为离婚嘛,无非就是两个人上法庭,离着离着也就离了。万一不离,第二次再请律师“力挽狂澜”也不晚。律师的作用二次离婚诉讼,并不是力挽狂澜,律师也没有那么神通广大。越是没有律师介入的离婚,后面“烂尾”问题也越多。离婚后房产还贷问题就是其中之一,有的当事人婚是离了,但是财产未做任何处理,离婚后,一方不仅不还房贷,还玩失踪,银行步步紧逼,另一方举步维艰。律师越早介入,及时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对当事人来说,越是“省钱省力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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