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协议,一对再婚夫妻感情呈现危机。妻子背着老公将公房买下,接着又易手卖给了自己的亲生女儿,老公遂将妻子和房产局告上法庭。青浦法院审理以为,妻子与房产局所签《公有住宅出售合同》、妻子与其亲生女儿所签《房地产买一对再婚夫妻感情呈现危机。妻子背着老公将公房买下,接着又易手卖给了自己的亲生女儿,老公遂将妻子和房产局告上法庭。青浦法院审理以为,妻子与房产局所签《公有住宅出售合同》、妻子与其亲生女儿所签《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再婚夫妻闹离婚本年六十岁的吕某在十三年前,经人介绍与大他七岁的何某成婚,因为两人都是再婚,故十分爱惜新建立的家庭,夫妻感情也较好。为了改进家庭经济状况,两人商定由吕某出国打工,何某照料家里。婚后第四年,吕某出国务工,并一去四年未归,其间何某的家务开支均由吕某担负。长时间的分家致使两人产生矛盾。本年元月,吕某回国后通过一再考虑决议离婚,并向妻子索要一向由其保管的租借公房的房卡。没想到妻子已将此房买了下来,并易手卖给了自己的亲生女儿。在随后的离婚诉讼,因何某坚决不赞同离婚、法院确定夫妻感情尚可改进被驳回。状告妻子和房地局吕某不可思议丢了房子,几番考虑挣扎后,决议把房地局和妻子何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断定妻子与房地局签定的《公有住宅出售合同》无效。
何某以为,其时买公房时是通过吕某赞同的,但吕某不赞同出钱,吕某的亲生女儿也说不买,所以自己就拿了两人的印章去到房地局把房子买了下来。房地局则以为,因为何某与吕某是一家人,房产局没有责任再去检查印章的真伪,依据有关规定,房产的权属应当由房产证来证明,房地局与吕某妻子何某所签合同应为合法有用。私自盖老公印章法院通过审理查明,有关部门在上一年5月,曾对该房内的寓居人员进行核对,房子承租人为吕某,家庭人员为吕某的亲生女儿和妻子何某及吕某三人。上一年六月,何某购买了该套承租公房,付出对价约17,000元。其时协议上应当由吕某签名处盖有吕某的私章,在“同住成年人”栏内则有吕某女儿的签名和印戳。吕某和女儿当即对此表明否定(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以为买房一事自己从不知晓,尽管印章是吕某一向运用的私章,但合同上的签名是假造的,现在两人都不赞同购买此房。提起妻子与她的亲生女儿之间的转让住宅协议,吕某更表明愤慨,未经共有人赞同买了房,又把它卖了,这两个行为都应该无效。法院以为,何某将家庭成员的利益都归于自己,房地局没有满足的理由信任何某能代表家庭共有成员离婚诉讼律师费用,是为家庭共同利益,因而不构成表见代理,房地局与吕某妻子所签合同无效。何某的女儿作为理应知道内情的第三人,在售让房子后未能付出相应对价,对该房子的获得并非好心,与何某所签合同也视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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