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陆某离婚杭州

1. 上诉离婚杭州余杭区

如果不涉及财产问题,诉讼费用是50到300之间,如果请律师,每个地方都不相同

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离婚诉讼答辩书,是否可以离婚根据双方是否感情破裂为依据

2. 杭州离异女子出车祸,前夫突然出现索要赔偿金,合理吗

七八年都没有来看过孩子,前妻事故离世有了赔偿金,前夫突然出现来索要赔偿金,从表面上看的确很过分,但从法律上来说前夫抚养的孩子也是享有获得赔偿金的权利的,虽然离婚了,但抚养义务不能缺失,只是赔偿金分配比例需要有所调整。

一、事件梳理

8月29日有媒体报道,浙江杭州覃女士在7月11日发生车祸,不幸的是在7月29日离世,年仅36岁的生命就没有了。交通事故发生后,依据事故责任书,覃女士未戴头盔负此要责任,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

三、事件反思

人类在金钱面前,往往是很难抵御诱惑的,甚至将自己的本性暴露无遗。其实人是有感情的动物,就算缘分尽了,对孩子还是要好一点,毕竟自己也有老去的时候,到时候谁来养老送终呢?至于赔偿金索要合理性问题,法律和道义都要兼顾,否则被人指指点点也没啥意思。

3. 四川男子逼情人和丈夫离婚,遭拒后持刀捅杀情人,案件的经过是怎样的

一男子想让和自己长期同居的女子和她丈夫离婚后和自己离婚,被拒绝后,心生怨恨,随持刀刺杀该女子,目前该男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三年。

该男子与情人已有长达一年多的不正当关系,便想让情人和丈夫离婚并和与自己结婚,不料女子拒绝后并提出分手,于是该男子持刀想杀害该女子,被同事阻止杀人未遂后,欲跳楼自杀,警察来后,该男子主动自首,2021年12月,该男子因故意杀人罪判刑三年。

一、这件事情是怎么回事?

我觉得作为成年人,要对自己的人生负责,不管如何,道德底线还是要有的,而婚姻不是儿戏,既然结婚了就要对婚姻忠诚,也不要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做让自己后悔一生的事。

4. 女子连生4女丈夫起诉离婚法院是怎么判的

8月23日报道,原告陆某和被告胡某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四个女儿,最大的13岁、最小的4岁。

多年来夫妻二人为生活琐事争吵不休。陆某于2015年11月及2017年9月两次起诉与胡某离婚,法院都未予准许。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同时原、被告更应为四个未成年孩子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父母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

据此,法官希望原、被告能重新审视二人关系,摒弃前嫌,重归于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不予准许,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生了4个女儿还要怪妻子不生儿子!

5. 离婚纠纷案件,诉讼书如下,被告认为,诉讼书本身有违事实。请问法律上怎么看

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被告如果认为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可以在递交专的答辩状中作属出相应答辩,在庭审中也可以答辩。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6. 杭州杀妻案,婚外感情不过是一场一个谋财,一个谋爱的错爱,后来怎样

苏格拉底说,爱情是一种理想,所谓更好的,都是幻想出来的。外遇是一种诱惑,采下它,就是所有悲剧的发端。其实,杭州来女士悲剧的种子,从她第一次婚内出轨就埋下了。

婚姻里有太多利益权衡,感情里有太多不可捉摸的因素,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跟踪与监督下,都有骗婚的可能,更别说是游离在婚姻外的感情了。

爱或不爱,恨或不恨,都是由对方的举动引起,亚马逊河的一只蝴蝶翅膀的微动,都可以引来万里之外的广大地域的狂雨飓风,作为已婚的女人,你又怎么能突破自己身份局限,放肆地与狼共舞?

来女士恩爱背后的悲惨结局,给了女人们一个警钟:婚外情看似再美好,也不过是男人打着爱情的幌子或图财,或图色的骗局,女人千万不要涉足!

7. 【案例】15杭州女士乙女离婚后,拥有离婚时分得的房屋一套。后来她与温州人甲

这一部分属于婚前财产,但是如果婚后一起供房的话,所供的那一部分钱就属于共同财产

8. 民事案件当事人在开庭前后向向法庭提交的文字陈述入卷吗

民事案件的过程,有宣读法律纪律、开场白、询问是否回避、询问材料是否收到、法庭调查阶段(具体包括原告陈诉、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官问话)、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退庭后核对笔录几个阶段。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调查阶段时比较重要的是质证。质证也属于一种辩论。而在法庭辩论阶段往往并不需要太多辩论。

一、宣读法律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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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首先由书记员宣读法律纪律,一般如下: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指出;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二、开场白

读完法律纪律后,审判员(即法官)会讲一段开场白,例如:

审判员:某某法院今天就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某某独自审判,书记员陆某某担任记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询问是否回避

开场白后,法官会问原告,原告是否申请回避,所谓回避,意思是,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存在某种特殊利益,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的,例如法官是对方当事人的爸爸或者舅舅等,原告如果申请回避,可以回答:“申请。”不过,一般开庭,都是回答:“不申请。”问完原告,法官会问被告是否申请回避,一般被告也回答不申请。

四、询问材料是否收到

过后,法官会问原告,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是否收到?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原告一般回答:“收到了,明确的。”问完原告法官也会问被告同样问题。

五、法庭调查阶段

(一)原告陈述

首先法官会让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而原告一般只要把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部分读一下就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开庭时又有新的诉讼请求要补充,可以在读完起诉书后,进行补充。例如对法官说:“原告需要补充一下诉讼请求,作为第三点,由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费1万元。”如果原告要改变诉讼请求,例如原告要求子女和原告生活,后来要求判决子女和被告生活,可以读起诉书前,直接说:“原告请求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子女和被告生活。”然后继续读起诉书中的“事实和理由”部分。

(二)被告答辩

当原告说完后,法官会对被告说:“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而被告一般答辩的内容就是不同意原告的要求,并陈述理由,例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反对,并提出双方感情非常好,一个月前还去度蜜月。再如原告要求和小孩共同生活,被告提出原告没文化,而且有传染病,而且没有工资收入。

(三)原告举证

当被告说到没话说的时候,法官会要求原告针对刚刚讲的话进行举证,即提供证据。

这时候,原告要独处证据的名字,并说明该证据打算用来证明说明事实,在说完后,需要将证据拿给法官,(这时候要离开座位)例如原告有3个证据,第一个为结婚证,第二个为出轨证据,第三个为房产证。原告一般要说:“原告的第一组证据为原告和被告的结婚证用来证明原告、被告系合法登记结婚的夫妻。”接着离开桌子,将结婚证递给法官。

(四)被告质证

法官看完后,会对被告说:“被告进行质证。”所谓“质证”,一般是从三个方面入手,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合法性是指,证据是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不是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如果证据是通过进入对方当事人家中安装针孔摄像头等侵害隐私的方式取得的,此类证据就是不合法的证据,就不能在法庭上使用。

真实性是指,证据是真的,不是伪造的。例如,原告提出一个借条是由被告签字的,被告质证的时候可以说:“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该借条中的签字不是被告所签,而是原告自己签的。”

关联性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其打算证明的事实是否存在关系。例如在借款纠纷中(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原告只有拿出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才能证明相关事实,但是原告却拿出被告借张三钱的借条用来证明被告也借了原告的钱,但是从逻辑上讲,被告借了张三的钱,不代表也会向原告借。

作为被告,可以对某一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有异议,但是,一般情况下,如果对真实性有异议,也不需要对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因为证据不是真的了,就不需要讨论是否合法。

当被告对原告的第一组证据质证结束后,法官会让原告出示下一组证据,原告的流程同上,即说:“第二组证据是和......,用来证据......”

当原告证据都出示后,并且被告都进行质证过后,法官会让被告提供证据,再由原告进行质证,其程序也是同上。

当被告的证据出示完后,法官会问:“双方当事人对事实、证据还有无补充?”

如果双方都没有,原告回答没有,被告也回答没有。

(五)法官问话

之后,如果法官认为还有事实需要查清,法官会问原告一些事,问完后,再问被告一些事,当事人需要根据法官的提出进行问答。如果法官也问完了,或者法官根本没有问的,法官会接着往前,法律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六、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辩论阶段也是一个关键阶段,但是相对于简单案件,在这个阶段,法官让原告发表辩论的时候,原告的代理律师一般会简单的讲:“请求法官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而当法官让被告发表辩论的时候,被告律师一般回答:“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案子比较复杂,原告需要讲的多一些,例如如果原告要和子女共同生活,原告可以陈述:“被告工资低、文化低、而且存在出轨行为,不利于子女共同生活。”然后将工资有多低,文化有多低,如何出轨的具体事实按顺序,一点一点讲出来,不过如果讲多了,法官可能打断,让当事人简单点说。

当原告讲完,被告也需要针对原告的观点进行反驳。

当双方当事人辩论结束后,法官会说,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七、最后陈述阶段

这个时候,原告一般也就是说:“请求法官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一般也是说:“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双方当事人没话讲的时候,法官会讲:“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退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然后签名。退庭。”

八、退庭后核对笔录

当法官宣布退庭后,就意味开庭结束了,当事人可以站起来了,这个时候,书记员会打印出庭审笔录,需要由当事人签字,不过签字前,当事人需要核对一下,有没有打错字。如果有律师在场,可以请律师用手机把笔录拍一下。(律师可以带手机,当事人不给)留作以后再有纠纷时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为很多开庭时讲的话以后在判决书中都看不到。如果还要打官司,需要搞清楚开庭时双方讲了什么。

9. 离婚案件中未涉及财产分割法官能主动释明吗 杭州离婚

您好!

释明,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在当事人不明了的情况下,法官予以解释或明确,以保障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或适当履行诉讼义务的一种行为。为了最大限度的探求客观事实并保证诉讼程序的有序和高效,不管是实行职权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实行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均明确法官应当履行释明义务。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释明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就法官释明作出了明确的说明,例如《证据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举证。”此外,针对离婚纠纷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应对法官的释明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即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和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法官释明是对司法权力的行使,是审判职权的一部分。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群众法律意识水平不高,法官庭审时甚至需要向双方解释何谓“回避”、何谓“争议焦点”。如果当事人不能充分、恰当地进行辩论就无法公正地解决纠纷,所以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法官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弄清案件是必要的,也有利于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离婚案件中法官更应当强化法律释明工作。首先,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较为严重,难以理性地表达诉求。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的答辩意见往往只针对婚姻问题,而忽视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其次,婚姻家庭案件原则上应将婚姻、财产、子女抚养问题一并处理,判决离婚与否将直接导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关系的变化,所以被告的答辩意见应当全面、充分,否则容易导致利益受损;第三,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法官能够将释明工作融入调解之中,使双方当事人尽可能地明确其中的法律关系及诉讼风险,也有利于双方矛盾的解决。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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