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某某,男,汉族, 1981年6月7日出生,住址佛山市南海区XXXX室,身份证号码320XXXXX16。
答辩人因王XX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与原告离婚。是答辩人并没有所谓的家庭暴力行为,答辩人及父母也没重男轻女思想,因与原告所生为女儿而不高兴。是原告在家庭生活中暴躁、自私,任性、唯我独尊,加上其家人搬弄事非、挑拨离间,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导致离婚的过错在原告。
答辩人与原告家乡同在一个县且系初中同学,高中同校,在读大学期间双方自由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7月,答辩人从广州XXXX大学毕业后即到佛山大型企业工作。原告毕业后,于2007年不顾答辩人当时一无所有的经济条件,毫不犹豫地追随答辩人到佛山与答辩人同居生活,这令答辩人内心非常感动,并在心底决定一定会善待原告、珍惜原告。因此,在此后的共同生活中,答辩人一直承担着两人共同生活的主要家务,对原告呵护有加,凡事迁就。
2008年2月19日,答辩人与原告登记结婚。之后,答辩人与原告决定在家乡摆结婚酒席招待亲友。因答辩人与原告家乡在同一个县上,且考虑到原告父母年纪大行动不便,经与被告及双方家庭商量后决定在一起摆结婚酒席招待双方亲友,所有婚礼费用由被告承担。孰知却因此事闹了不愉快。事因原告父亲认为答辩人父母在酒席上没有向其敬足酒和原告大姐姐抱怨答辩人父母表情不愉快,是对其不尊重而生气闹情绪,原告亦对答辩人大动其火。虽然答辩人父母内心从来没有不尊重原告父母的想法,自问在酒席上也没有任何不尊重对方的行为,但为安抚原告及父母情绪,答辩人多次电话原告父母表示歉意及答辩人父母专程多次提礼物上门赔礼道歉,希望消除误会,原告及家人却没有放下,反而形成心结。自此以后,原告及家人常常挑剔对原告及家人,特别是原告父亲的言行,认为其中有存在对其家人不尊敬,常常因答辩人或答辩人父母的一句话、一个举动怀疑对其家人不敬、或不够重视,对答辩人及家人恶语相加。原告系家中最小的孩子,从小养成了娇惯任性的坏脾气。原告也常因答辩人父母在生活中的一句话、生活中的茶米油盐的使用等不顺其意而闹家庭矛盾。原告共有兄弟姐妹七人,而在原告因琐事与答辩人争吵之时,原告的父母兄姐亦不问青红皂白地偏袒偏帮原告,帮原告对答辩人及父母谩骂甚至殴打。
2012年春节前,原告大哥哥陪同其长子来广州看病,答辩人多次驱车前往医院探望且将原告大哥哥接回家中做客。某天答辩人正做最后一道热菜时,因女儿突然尿了裤子,答辩人父母也忙着给她换裤子、搞卫生,在准备盛饭时,原告大哥哥顺手自己盛饭,原告却为此认为答辩人及父母不尊重其兄长,大发脾气,与答辩人大吵大闹,要与答辩人离婚。又逼着答辩人在其写好的离婚协议上签字。之后,2012年1月17日,答辩人及答辩人姐姐在不同意离婚的前提下愿意驱手将李X、原告及原告四姐姐从江阴送回老家,却不料在答辩人及答辩人姐姐与原告及原告四姐姐座谈时,原告及原告四姐姐对答辩人殴打、施暴。到此,答辩人仍寄希望安抚原告,消除误会、挽救家庭,同时寄希望原被告双方家长及第三方能从中协调,在2012年1月18日与父亲、叔、姐及叔同事等驱车到原告父母家,诚心诚意地希望能消除误会,而原告父母不以正确的态度解决家庭问题,反而对答辩人殴打、施暴。正是因为原告父母不正确的态度,使得原告与答辩人离婚的念头越来越坚决,双方的感情进一步破裂。春节后,原告就与其三姐姐及四姐姐就将双方在狮山XXXXX城的房门换锁,让答辩人无法入门,并每见到答辩人便对其辱骂,答辩人只能到单位宿舍住。随后,原告即提起了本起诉讼。
每次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尽管都是原告无礼取闹,但答辩人原来一直都以家庭小事,相信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感情,以为退让、迁就会让原告感恩、珍惜,所以每次发生争吵都是答辩人一味退让。经常在争吵后,原告都以离婚相威胁,并提一些要求子女抚养和财产甚至夫妻财产以外的他人财产全部归原告。在原告的逼迫下,答辩人都与原告签订了离婚协议或是婚内财产协议,但在签订协议之时,答辩人从没打算真与原告离婚,更不愿意按协议内容办理离婚手续。从这些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反映答辩人对原告的忍耐、退让。而四年多以来,原告却从不反省和检讨自己,暴躁、自私、任性的个性愈演愈烈,为家庭琐事争吵、冲突不断。所以说,双方感情破裂的责任在原告。
二、婚生女李X应判由答辩人直接抚养,原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5000元至李X独立生活为止。
1、婚生女李X于2009年11月12日出生,现已2岁半,不属于哺乳期儿童,无必要跟女方共同生活。
2、原告一向以事业为重,一直不愿抚养照顾女儿,不具有较好的抚养教育能力。
原告一向以事业为重,在孕有李X3个月时以工作为由,不想要这个孩子,蓄意人流;且在整个妊娠期间,原告经常不改暴躁本性,不顾胎儿身心健康乱发脾气,甚至夜不归宿。在李X出生后,原告不愿意哺乳李X,经常留有待哺乳的李X在家中嚎哭。在女儿李X婴儿期间且直到如今,原告都不愿陪护李X,宁可加班或以参加日语学习班为借口或到美容院与商场打发时间。原告没有也不愿意尽到母亲的责任且多次到离家较远的顺德及东莞找工作,希望能单身离家且远离女儿工作。
而原告父母已七十多岁民事离婚诉讼,年事已高,且身体不好,需儿女照看,根据不具备帮助原告抚养照顾女儿的能力。而原告的姐姐,有自己的家庭,其子尚幼,如何有时间和精力离开远在江苏的家庭来帮助照顾李X?而如果原告姐姐真能抛自己的家庭和子女而不顾,试问对自己的子女都如此没责任心,又如何能照顾好别人的小孩呢?
3、答辩人有抚养教育女儿李X的能力。
答辩人大学毕业,有较好的学历(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品行端正,积极上进,在大学时期即被共产党组织吸收为党员。答辩人大学毕业即进入大型企业工作至今,现与XXX机械(佛山南海)有限公司于2011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到2014年才到期,月收入在6800元以上,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抚养教育的能力。
4、自女儿出生起,一直由答辩人父母照顾,答辩人父母且答辩人父母对孙女感情深厚,也不愿与孙女分开,表示愿意协助答辩人长期照顾孙女。
答辩人母亲在原告怀孕之日起便从老家赶来原被告住所并照顾原告饮食起居等事务;被告父亲亦在2009年5月份辞去老家稳定工作后赶来原被告住所,担负起装修原被告新居(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XXXXXX室)重担,且在女儿李X出生后,一直主要是答辩人父母照顾、看护李X,即便在哺乳期,李X也与祖父母共居一室一床。从女儿李X出生至今,一直主要由答辩人父母照顾,从未离开过其祖父母。答辩人父母对李X爱若珍宝,听闻原告要与答辩人离婚并争李X的抚养权,亦非常紧张地将李X带回老家照顾,说什么也不肯带她回佛山。
5、原告有每年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5000元的能力。
原告供职于大型外资企业并担任中层管理职务,其出具的收入证明月基本收入为8300元每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原告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应有1660至2490间,每年共为19920至29880间。答辩人在此只要求原告每年支付15000元,至李X独立生活为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应作有利于答辩人的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为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XXXXX城1X栋XX室商品房(尚欠25万元贷款)。XXXXX城XXX1号车位、雪铁龙汽车,另,现有存款(中国农行开户名:王XX 账号:44-42XXXXX)10万元。 原告所列的其他财产系他人财产,并非夫妻任何一方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上述财产的应作有利于答辩人的分割。如前第一条所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责任在原告,在分割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
2、如前第二条所述,婚生女李X应判由答辩人直接抚养,从未成人的利益出发,财产分割时应照顾携带子女方。
3、夫妻共同财产均由答辩人及父母出资购置,虽应平均分割,但也应考虑实际出资人利益。
4、答辩人现就职于狮山的XXXXX机械(佛山南海)有限公司,将房产分割给答辩人也有利于答辩人工作、生活。
综上所述,请法院将XXXX室商品房判给答辩人,答辩人承担该房房贷。因雪铁龙车辆在今年春节前一直由原告实际使用,同时也本着平均分割财产的原则,同意车辆、车位及被告账号内存款均分割给原告。另,原告方应按15000/年支付婚生女李X的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止。
请贵院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做出合法合理的裁判。
此 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XX
代理人:王曼律师
201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