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出于维系夫妻感情的考虑很大几率是不会判离的,使得一些想要离婚的夫妻不得不二次起诉二次离婚诉讼,但是二次起诉是有条件要求的。那么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条件是什么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第二次起诉离婚必须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六个月后(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而且还要有新的离婚证据。
二、起诉离婚的流程有哪些
1、首先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收集有关资料,法院立案。
2、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3、法庭审理阶段。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官主持调解;调解无效,判决,离婚诉讼结束。
三、起诉离婚的特殊管辖有哪些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收监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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